Re: [考题] 民总 意思表示 100地三户政第一题

楼主: cacamilo (尬咪搂)   2014-11-01 21:52:07
※ 引述《Jausendoh (...)》之铭言:
: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 一、甲以邮局挂号信件向乙为要约,表示愿以新台币300万元买受乙所有之某笔土地,
: 乙收受该要约后,以邮局挂号信件为承诺之表示,惟该挂号信件到达之前一日,
: 法院对甲为监护宣告之裁定,该信件之达到亦在承诺期限内,甲予以受领,
: 于此情形,该买卖契约是否成立生效?
: 【公职王拟答】
: 甲、乙之买卖契约不成立。玆说明理由如下:
: (一)按民法第95条1项本文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
: 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惟同条第 2 项规定,表意人于发出通知后死亡或丧失
: 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所称丧失行为能力,系指受监护宣告而言(第 15条)。题示甲以邮局挂号信件
: 向乙为买受土地之要约,而该要约达到之时(即乙收受该挂号信件之时),
: 甲尚未受监护宣告,即甲仍为有行为能力,故依民法第95条1项本文规定,
: 甲之要约已发生效力。
: (二)乙收受要约后,以邮局挂号信件为承诺之表示,惟该挂号信件到达之前一日,
: 法院对甲为监护宣告之裁定,而该信件亦在承诺期限内达到,由甲予以受领。
: 对此事实,应检讨的是,甲是否有受领能力?
: (三)按无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均无效(第75条),
: 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第76条)。
: 本题甲于其要约生效后,乙承诺之意思表示达到而生效前,既已因受监护宣告
: 而丧失行为能力,因此,乙承诺之意思表示不得由甲自己受领,而应由其法定
: 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题示甲自为受领,故应解为其受领无效,从而买卖契约
: 应不成立。
:
作者: GoldenBullet (赤井秀二)   2014-11-02 01:00:00
一般教科书应该都会提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其差别在于生效要件的瑕疵可以治疗,成立要件则无法于此情形,你的结论应该算对吧
楼主: cacamilo (尬咪搂)   2014-11-04 12:35:00
多谢楼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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