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捐助与债之发生原因

楼主: smallyuki (smallyuki)   2014-11-01 20:14:34
复习民法时被一个小问题所困扰:
债之发生原因不是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吗?
但为何捐助是单独行为又是债权行为?
是例外吗?
烦请各位解惑
多谢
作者: GoldenBullet (赤井秀二)   2014-11-02 00:17:00
是捐助还捐赠?捐赠的是无名契约的一种,如果确认是捐助的话…有请高手
作者: kaka1205 (全台智力测验)   2014-11-02 00:38:00
债权行为与单独行为,2者再区分上有所不同,法律行为包含单独行为、契约行为、共同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来区分。而债权行为是依内容作区分。所以一个行为 有多重的行为来加以认定。也就是汽车归属四轮车,但用途又分自用或营业。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4-11-02 01:16:00
所以说是因为同意给予捐助,所以为负有给付义务囉?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11-02 11:59:00
捐助行为是例外,这背后有很深的法理,你真的想理解而不是死背的话,建议你找“单独行行为可否为债之发生原因+黄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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