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律师考题,哪一题简单呢?

楼主: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10-27 00:17:49
※ 引述《undead5566 (不朽的56)》之铭言:
: 死猪不怕滚水烫
: 再来一题,帮助好眠
: 甲与乙是兄弟,二人生前曾签订“分产协议书”,约定由乙将其名下之A公司50%
: 股份让与甲。甲、乙先后死亡,甲并留下B屋一栋。试问:
: (一)甲之继承人丙、丁,在尚未办理继承登记之前,二人即就继承之B屋
: 先行约定成立“分割协议书”,该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 简答:
: 有债权效力,没有物权分割效力。
: 759
: 自评:5分。
个人认为应该要先讨论一下公同共有原则上不得任意分割
但因共同继承产生的公同共有属于例外
然后再来谈继承登记前协议分割的效力如何
: (二)乙之继承人戊就A公司50%股份迟不办理让与,丙、丁欲请求戊移转该股份
: ,应否共同行使权利?
: 简答:
: 不用。准用821。
: 自评:5分。
这题我跟你想法不同,我是写831准用828III,821在公同共有的时候是从828II准用过去
应该限于本于所有权为请求,公同共有债权应该还是回归828III要全体同意
实务见解可参照
74台上748号判例:“共同出卖继承之公同共有遗产,其所取得之价金债权,仍为公同共
有,并非连带债权,即属单纯之债权。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数人受领公同共有债权,除
得全体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应共同为之,无单独受领之权。”
86台上699号判决:“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而成一公同关系之数人,基于该公同关系而共
有一债权者,系属公同共有债权。除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者外,
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条准用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同共有债权之权利,
应得全体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行使之。本件上诉人等八人,均为吴康甘之概括继承人,所共
同继承吴康甘对系争土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系属公同共有债权,并非连带债权(
按:参见本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四八号判例意旨),依上说明,除得全体公同共有人之
同意外,殊无由其中一人或数人单独对债务人即被上诉人请求之余地。”
我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没有错啦这题我想满久的XD
: (三)丁以维持家庭和谐为由,拒绝同为原告,应如何处理?
: 简答:
: 丙、丁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丙得单独起诉,但应透过诉讼告知
: 使丁有机会诉讼参加。
: 自评:3分。
丙、丁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所以依照民诉56-1由丙声请法官裁定命丁起诉
若丁届期仍不起诉,则视为已经起诉
: 这题好贵,可是我真的不知道写啥好
: 再次请求专业乡民的协助啦,甘温
大家还可以讨论看看
题外话
今年的综合题让人傻眼,应该是史上题干最短的综合题吧
而且居然没考争点整理,也看不太出来有邱派的影子
什么鬼洨...
今年是实务逆袭元年吗?不过对考生来说是福气吧,几乎没有太多学说争议
一堆实务跟法条操作...
连既判力跟争点效考出来都像申论题不像实例题,差点以为我在考4等...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4-10-27 00:28:00
您真专业,我不会这题啦,法条抄上去就套结论了明天再研究,谢谢您不吝分享
作者: chuanchiajui   2014-10-27 00:30:00
可以参考吴从周老师一篇讨论民诉56-1与民法828互动修正前后互动之文章,台湾法学杂志203期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00:47:00
by大大 请问你页数大约是多少呢?比如三小时的考试民诉第一题不是邱派出的???3这个实务引出来就准备满分了谢当时也是用这个判决在讨论这问题而且这问题王跟谢看法一样
作者: Marsoctopus (`Marsoctopus)   2014-10-27 00:52:00
跟我写的一模一样,我以为是我po的文XD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01:11:00
感谢字数分享页数一直是我卡的点如果第一题不是邱派那糗了我前言写了一些他的话,哭哭
作者: DR2510 (kangaroo)   2014-10-27 01:33:00
终于有看到不崩溃的答案了XD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10-27 07:57:00
靠!我忘了依照831准用828III,都已经写到公同共有债权了
作者: green2010   2014-10-27 08:01:00
虽然大家都认为,准用民法821是错的,但只要言之成理应该会有分吧?如果走821,就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然后第3小题,我是用~~退步言之来写~民诉第1题,不管是否邱老师题目,至少在考诉讼标的特定原告很明显就是没有特定诉讼标的啊!!!民事法综合题,第3小题,我是当成家事法来写
作者: nk10 (筑梦踏实)   2014-10-27 08:13:00
第三小题我是用释字587 完全没读家事法阿~~~
作者: dodo33 (路过)   2014-10-27 08:13:00
家事3 51准用民诉56-1
作者: albear (铁雄)   2014-10-27 08:51:00
楼上+1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10-27 09:41:00
民诉第一题我写除去不当的阐明,因为甲先前已经终止借名登记契约,不能再当作请求权基础另外,我觉得民诉第一题已经特定诉讼标的了(民法244撤销权),只是多了一个已经被终止的借名登记契约
作者: sisistar   2014-10-27 10:16:00
推推原po好帅!!
作者: pigy98781 (LeoHsu)   2014-10-27 11:51:00
民诉第一题是否为邱的重叠合并(阶梯诉讼) 形成兼给付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10-27 12:08:00
是有想过阶梯诉讼,但最后写除去不当的阐明
作者: uly (游历)   2014-10-27 19:10:00
支持这篇 解法大致皆相同
作者: st305018 (十者)   2014-10-28 12:44:00
以为民诉第三题要先定性成财产事件?因为避免家事法院财产化,所以没跟继承关系紧密的行使问题最后直接适用民诉法才疏学浅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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