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猪不怕滚水烫
再来一题,帮助好眠
甲与乙是兄弟,二人生前曾签订“分产协议书”,约定由乙将其名下之A公司50%
股份让与甲。甲、乙先后死亡,甲并留下B屋一栋。试问:
(一)甲之继承人丙、丁,在尚未办理继承登记之前,二人即就继承之B屋
先行约定成立“分割协议书”,该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简答:
有债权效力,没有物权分割效力。
759
自评:5分。
(二)乙之继承人戊就A公司50%股份迟不办理让与,丙、丁欲请求戊移转该股份
,应否共同行使权利?
简答:
不用。准用821。
自评:5分。
(三)丁以维持家庭和谐为由,拒绝同为原告,应如何处理?
简答:
丙、丁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丙得单独起诉,但应透过诉讼告知
使丁有机会诉讼参加。
自评:3分。
这题好贵,可是我真的不知道写啥好
再次请求专业乡民的协助啦,甘温
我在抄法条的时候看到828第3项,又看到第2项就很自然的用了821。期待各位点出我的盲肠,啊!是盲点
我第二小题写要一起行使 第三小题写..可以改请求分割..或订定分管契约后,则得由丙单独行使权利写完自己都笑了
作者:
nk10 (筑梦踏实)
2014-10-27 00:34:00原po解法跟小鲁差不多 但本鲁觉得好像没这么简单
作者:
cherryno (是800块没错囉)
2014-10-27 01:52:00能不能用821,许政大总复习讲义有103台上139决有讲到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除经其他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或为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利益对第三人为回复公同共有物之请求,得单独或共同起诉外,倘系基于公同共有法律关系为请求者,仍属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应由公同共有人全体起诉,当事人之适格始无欠缺。
丙丁还没取得A公司股份,无法本于所有权请求所以丙丁只是公同共有一个债权,依照民法828III应该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