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ingoAB (WhoWho)
2014-10-25 14:48:23P5-186-154
下列关于第三人清偿债务之叙述,何者错误?
(A)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
(B)当事人有订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第三人仍得为清偿
(C)债务人有异议时,债权人仍可接受其清偿
(D)第三人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者,债权人不得拒绝其清偿
答案是B
现行法条 第 311 条 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但当事人另有订定或依债之性质不
得由第三
人清偿者,不在此限。
所以(B)第三人仍得为清偿 改成 不在此限
但是不在此限,这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