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释字第 725 号

楼主: boyofwind (阿良)   2014-10-24 21:51:49
※ 引述《Denhardt (但哈特)》之铭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 释字第 725 号 【法令经宣告违宪定期失效对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 解释争点
: 大法官解释宣告法令违宪定期失效者,于期限内原因案件不得据以请求救济,违宪?
: 解释文
: 本院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定期限后失效者,声请人
: 就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即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
: 法院不得以该法令于该期限内仍属有效为理由驳回。如本院解释谕知原因案件具体之救济
: 方法者,依其谕知;如未谕知,则俟新法令公布、发布生效后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释字第
: 一七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号判例与本解
: 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项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规定
: ,并不排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经本院解释为牴触宪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其实应该是很重要的考点(先前已经有类似的720了)
不过不确定明天会不会考(但是反正大家应该都要把720列入准备,
所以也应当复习过定期失效吧)
简单来说
定期失效的争议从一个根本问题出发
宪171I
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
宪172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因此,违宪=无效,是宪法所确认的逻辑
可是定期失效制度却认为释宪标的之法规范,虽为违宪,
但是自解释公布一定期日内,始为无效
(目的是预留修法时间,避免法律真空=法安定性,避免混乱)
在该期间内,系争法规范呈现出违宪却有效的状态(这是跟宪法171、172的矛盾)
而以行政诉讼法为例,再审不变期间是从解释公布之日起开始起算(276III)
但当大法官所指定的期间,超过30日内(而且至今为止只有677是小于30日的..)
有一说是认为,再审法院得受理再审,惟因系争法规范呈现出违宪有效状态
法官仍须适用有效法律,据此当事人得提起再审,但法官仍须依违宪法律作出裁判
这一说的解决方法是,仿照637号李震山大法官对于警告性裁判解释于个案法官的指示
将系争违宪法律,为合乎司法院释字意旨之解释/续造
不过最高行97判615例比上面这说更绝,直接既然系争法规范仍属违宪有效,
就根本不受理再审声请。
释613许玉秀大法官建议定期失效宣告,应当谕知法官不得适用违宪规范
(这跟李惠宗老师的说法一样,就是定期失效只是课予立法者修法义务,但不得让司法
者继续适用)
释686陈新民大法官意见书是建议,大法官既然创设了法无明文的定期失效宣告
也创设法无明文的个案再审制度,那干脆再创设一个定期失效后的再审就好了
钱建荣法官的解套方法是受理后,等大法官所指定期限过后,确定违宪失效后,
始依新法审判,但是最高跟最高行这些法官总是不会采这么有人权的作法
所以720谕示了定期失效后的救济途径(补充653)
725干脆就采取:得再审,只是在失效前暂停诉讼程序,等新法规出来在宣判
不过这号解释以后还是有几个问题
1. 如果新法令跟违宪法令一样,那个案法官也只要依新法裁判就好吗?
(这个有发生过喔,366跟662,也是101年律师公法第1题的考点)
(我是觉得现在普通法院法官少有用合宪性解释的,连两公约都被封死成这样
大法官应该多指示一个合宪性解释的要求才对)
2. 如果新法令比违宪法令更为不利,抑或新法令虽较违宪法令于特定情事有利
但造成当事人其他个案中情事有更为不利者
这时候有没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问题?(还是因为725,成为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3. 如果是709这种情况,系争法规范定期失效,也确实已经过期限而失效
但是立法院审不出通不过都更条例,现行内政部是用职权命令or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
代替失效的都更条例
那法院要怎么适用?
4. 现在大法官有时候定期定到1年或2年,把这种程序的不利益归诸于人民,
要人民等到新法修出来才可以救济,也是有可以检讨的地方
5. 美中不足的是,这号解释出来以后
以前被定期失效制度不得救济的见解,牺牲的释宪个案,
如果也过了5年的再审不变期间,怎么办?
大法官虽然职司抽象规范审查,但是可想而知普通法院法官还是会跟你说过5年了
就例稿驳回,这部分725也没宣告,日后也可想而知仅属个案法律见解非大法官所得
置喙,应该很难再声请释宪了
附带一提,声请个案里面有很有名的冤案,一银押汇案
也是流浪法庭30年一书的主角
楼主: boyofwind (阿良)   2014-10-24 21:53:00
不过叶俊荣老师对定期失效制度的质疑好像在这号解释还是没有回应。即是“定期”的决定,是司法者单方决定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修法期程,是否有权力分立的问题
作者: astrocytoma   2014-10-24 23:44:00
推详细!感谢!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玛尔祭司)   2014-10-24 23:54:00
感谢,十分详细
作者: jk533 (jk)   2014-10-24 23:57:00
娘子 快出来看良神阐明啊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10-25 01:24:00
精辟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4-10-25 03:45:00
太厉害了,谢谢boyofwind大分享!
作者: hector0803 (hector)   2014-10-25 04:33:00
太神啦!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4-10-25 05:19:00
谢谢解说!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25 06:13:00
好像只有李震山大法官有略回应叶老师。感谢良神大好心文
作者: skipbeat1005 (KAOLI)   2014-10-25 09:34:00
推!!!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玛尔祭司)   2014-10-25 10:49:00
一银押汇案真的很夸张!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4-10-25 17:31:00
如果说定期是单方决定修法期程,那立即失效让你行政立法无法可用会比较爽吗?
作者: deani (∞)   2014-10-26 17:57:00
谢谢你的解释。让我省下不少力气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4-10-27 00:29:00
立即/定期 "失效"都有违权力分立那还要大法官释宪做什么?行政立法不在期限内修法会有什么问题?不就无法可用而以那跟立即失效将你行政面临无法可用的窘境提早到解释生效时立即无法可用所差的只是你行政立法可以表面上看起来还有法可依循,而如果说"定期"就会有"违反"权力分立,那应该是不得定期失效,而应该均为回归宪法的"无效"应该立即失效而不是什么定期就该找行政立法来讨论多久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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