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释字第 725 号 【法令经宣告违宪定期失效对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释争点
大法官解释宣告法令违宪定期失效者,于期限内原因案件不得据以请求救济,违宪?
解释文
本院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定期限后失效者,声请人
就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即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
法院不得以该法令于该期限内仍属有效为理由驳回。如本院解释谕知原因案件具体之救济
方法者,依其谕知;如未谕知,则俟新法令公布、发布生效后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释字第
一七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号判例与本解
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项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规定
,并不排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经本院解释为牴触宪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