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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 释字第 725 号
楼主:
Denhardt
(但哈特)
2014-10-24 15:33:1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5
释字第 725 号 【法令经宣告违宪定期失效对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释争点
大法官解释宣告法令违宪定期失效者,于期限内原因案件不得据以请求救济,违宪?
解释文
本院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定期限后失效者,声请人
就声请释宪之原因案件即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
法院不得以该法令于该期限内仍属有效为理由驳回。如本院解释谕知原因案件具体之救济
方法者,依其谕知;如未谕知,则俟新法令公布、发布生效后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释字第
一七七号及第一八五号解释应予补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号判例与本解
释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项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规定
,并不排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经本院解释为牴触宪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作者:
Searle
( )
2014-10-24 15:45:00
昨天陈新民有说...(ry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10-24 15:48:00
不知道最高会不会有反击 哈哈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10-24 15:51:00
终于把通说明文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4 15:58:00
这号终于出了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玛尔祭司)
2014-10-24 16:04:00
终于有点人权保障的意味了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0-24 16:17:00
新加入考生看不懂来龙去脉..有人可以说明之吗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4-10-24 16:27:00
简单说,大法官解释为了避免冲击过大,所以会做违宪但定期宣告失效。可是以往定期失效对声请而言实益并不大,因为法院实务都会以未至失效期间仍为有效规范,驳回声请人的再审。不过人民的声音大法官听到了,所以725号解释说,法院不可以因为是定期失效,就驳回再审声请。
作者:
keymaker
2014-10-24 16:41:00
那日落条款之后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10-24 17:02:00
这跟落日条款存在与否没关系
作者:
albear
(铁雄)
2014-10-24 17:40:00
觉得许玉秀大法官在613的理由书更清楚,只是这东西不修法不是办法,因为像是定期失效时间长短问题,还有同样法规而正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可否提起救济,应该都还可以讨论。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4-10-24 18:48:00
大法官只能被动补漏洞,修法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作者:
opppoo123
(little_dd)
2014-10-24 21:30:00
可以问一下,陈新民昨天的发言在哪可见到?
作者:
Searle
( )
2014-10-24 21:47:00
课堂上XD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4-10-25 07:48:00
等好久....=___=
作者: erotic (这个ID用很久了)
2014-10-25 09:07:00
"人民的声音大法官听到了",把渎职当成恩德,第一次做出定期失效解释时,就应该明定法官的配套做为,拖那么久,现在才来讲这些,大法官离人民好遥远,这么晚才听到? @@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4-10-25 09:56:00
大法官是合议制,几个保守的大法官就够让你受了不然就不会有那么多比解释文精美的理由书了而且法官造法有其极限,还有侵犯立法权的顾忌真要说还是立法怠惰才是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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