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权利瑕疵担保与债务不履行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4-10-07 21:27:24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依据学者的通说见解
认为契约成立前所存在的权利瑕疵才适用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契约成立后才发生的权利瑕疵
不适用瑕疵担保,而适用债务不履行
我想请问~做这样的区分法理何在?
因为在物之瑕疵担保学说就反而没有做这样的画分
为何在权利瑕疵就要划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0000-00-00 00:00:00
瑕疵担保并没有限于契约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成立后之瑕疵亦可适用!至于自始瑕疵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系因通说采担保说,债务人只负给付缔约时"现状"之标的物之义务,若有自始瑕疵,则是瑕疵担保的特别责任,非不完全给付。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07 21:41:00
瑕疵担保并没有限于契约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成立后之瑕疵亦可适用!至于自始瑕疵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系因通说采担保说,债务人只负给付缔约时"现状"之标的物之义务,若有自始瑕疵,则是瑕疵担保的特别责任,非不完全给付。
作者: l3607316 (橘兔兔)   2014-10-08 14:51:00
或许因为嗣后的权利瑕疵没有办法想像有不可归责债务人的情形,不需无过失性质的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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