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诉之专属管辖一问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10-06 00:14:33
※ 引述《ybxj (帝江)》之铭言:
: 出处:新白话六法-民事诉讼法 第26条
: 因为民诉法自己光看讲义实在看不懂,向图书馆借了这书来做补充
: 这条文给了一个例子
: Q: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10年,而后王先生因积欠债务而逃亡二年多
: 王太太后来请律师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同居义务
: 假设王先生目前住在台北,但王太太却向桃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 而开庭当日王先生没有抗辩桃园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
: 直接就有没有履行同居义务之部份向法院进行抗辩
: 请问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桃园地方法院应将本件诉讼以裁定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
: 因这件诉讼是属于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依本法第568条第1项的规定
: 是属于专属管辖,所以桃园地方法院
: 我的疑问是,现在第568条已经被删了,那么答案还会一样吗??
依《家事事件法》处理:
第98条(专属管辖法院之准用规定)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请求报告夫妻财产状况、给付家庭生活费用、
扶养费、赡养费或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事件之管辖,准用第五十二条及第
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52条(办理婚姻事件之专属管辖法院)
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确认婚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专属下列法院管辖: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经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当事人得以书面合意定管辖法院,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事件夫或妻死亡者,专属于夫或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不能依前三项规定定法院管辖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辖。被
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答案一样
作者: ybxj (帝江)   0000-00-00 00:00:00
所以要是王太太目前住桃园 那么桃园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吗??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0000-00-00 00:00:00
以这题来讲,诉之原因发生事实是夫不愿同居,所以没有。
作者: taro (芋头)   0000-00-00 00:00:00
咦?我以为有呢?请教Zyth大,本例不能适用第1款定管辖吗?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0000-00-00 00:00:00
如果题目有给夫妻住所地,那就可以。第三款的话,我再去请教老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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