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新白话六法-民事诉讼法 第26条
因为民诉法自己光看讲义实在看不懂,向图书馆借了这书来做补充
这条文给了一个例子
Q: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10年,而后王先生因积欠债务而逃亡二年多
王太太后来请律师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同居义务
假设王先生目前住在台北,但王太太却向桃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而开庭当日王先生没有抗辩桃园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
直接就有没有履行同居义务之部份向法院进行抗辩
请问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桃园地方法院应将本件诉讼以裁定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
因这件诉讼是属于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依本法第568条第1项的规定
是属于专属管辖,所以桃园地方法院
我的疑问是,现在第568条已经被删了,那么答案还会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