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关于一些契约之性质

楼主: bonjour4738 (本帐号主人不只1人)   2014-10-04 19:24:29
依释字533见解.公私法契约的区别方法
主要依契约标的(内容)
如为中性事项则视目的是否为私益或公益
1
私立学校(行政委托视为行政机关)与其教师间之契约
通说实务皆认为属私法契约
不解的是教育学生应该有公益性质吧
2
"行政助手"与"私法所罗致之私人"
不解差别在哪里
不都只是做一些机械性的事?
而不具有独立判断之能力
3
行政机关与"行政助手"和"专家参与"之契约性质为何?
突然觉得想知道
总觉得像是私法契约的性质
但又觉得都可以算是为公益吧..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0000-00-00 00:00:00
2. 私法罗致的私人在受托范围内可以独立以非高权方式去完成受托的行政任务 ,所以是有独立性的 。行政助手只是机关手足的延伸 ,并不具有独立性 。
作者: jay88 (杰)   0000-00-00 00:00:00
公益不一定是公法性质啊!
作者: allen769 (Allen)   0000-00-00 00:00:00
感谢楼上两位回应,刚跟我爸确认后,他是去到县政府临柜才收到“罚单”,那才是行政处分,我原文说的是通知陈述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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