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看李泽老师今年之上课讲义(B)P67上下
内文主要是关于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决议
做成决议前,实务见解如下
1 公立学校
a 学校之解聘->终止行政契约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机关核准->行政处分
2 私立学校
a 学校之解聘->终止私法契约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机关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处分
做成决议后,实务见解如下
1 公立学校
a 学校之解聘->行政处分
b 主管机关核准->行政处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学校
无解..
于是我的问题就是..
既然私立学校可被被视为行政机关(行政委托)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处分
那为何私立学校不能与98年此决议之公立学校同一解释?
即:
a 学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处分
b 主管机关核准->行政处分之生效要件
谢谢大家唷.希望不会问的太白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