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解聘教师之性质

楼主: bonjour4738 (本帐号主人不只1人)   2014-10-04 18:54:33
我是看李泽老师今年之上课讲义(B)P67上下
内文主要是关于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决议
做成决议前,实务见解如下
1 公立学校
a 学校之解聘->终止行政契约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机关核准->行政处分
2 私立学校
a 学校之解聘->终止私法契约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机关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处分
做成决议后,实务见解如下
1 公立学校
a 学校之解聘->行政处分
b 主管机关核准->行政处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学校
无解..
于是我的问题就是..
既然私立学校可被被视为行政机关(行政委托)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处分
那为何私立学校不能与98年此决议之公立学校同一解释?
即:
a 学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处分
b 主管机关核准->行政处分之生效要件
谢谢大家唷.希望不会问的太白痴><
作者: sinksink ( ?)   0000-00-00 00:00:00
没有不行,学者也有一派认为论理应一贯,比如说廖老师只不过现在的学实多数还是心中有一种公归公私归私隐想法所以,你考试实务见解一定要写,你如果要赌一把看是不是出题老师有要批评,也是可以在写完实务见解再加下去结局很难说啦,像资公法拒绝应如何救济,我两次考高考之类的懒得乖顺写实务,直接问候他学说实务从8变成5,还不是有拿到一半,天威既不可测,你要打保险牌你就写实务记详就好,如果认不合理,你就写实务后再拿学说出来批
作者: kai761   0000-00-00 00:00:00
其实,决议前实务对公立有争(才会作决议阿);私立则是一直都如你贴的"决议前"看法,只是98.7没处理私立而已。认为私立学校只有在释字382讲的授予学位等等,才是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私校聘教师,并没有受委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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