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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廉政官4名公开甄选外补案公告
职 系:廉政职系
职 称:廉政官
官等职等: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
名 额:正取4名
性 别:不限
上网期间:103年10月2日至10月9日
资格条件及限制: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
2、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相当等级以上考试及格。
3、铨叙审定荐任第七职等或相当第七职等职务以上。
4、具有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1)曾任检察事务官或司法事务官合计2年以上。
(2)曾任法务部调查局调查人员4年以上。
(3)曾任警察官4年以上。
以上服务年资均计算至103年9月30日止。
5、最近3年考绩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惩戒或平时考核奖惩不相互抵
销,累积达记过以上处分。但曾任检察事务官或司法事务官仅有2年考绩者,须考绩均列
甲等。
6、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等情事。
7、具廉政职系任用资格,且至报名截止日无特考不得转调之情事。
8、为使法务部廉政署与各政风机构人员之专业知能与经验能充分传承及交流,甄选录取
并经任用之人员,自到职之日起任职肃贪职务满6年后,方得依本署相关职务(期)轮调
规定,转调政风机构职务。
工作项目:
1、办理所辖各地区贪渎或相关犯罪案件之调查、蒐证等相关事项。
2、办理所辖肃贪相关业务之研拟、分析及研究等事项。
3、肃贪执行案件之策划、审核、协调、联系及其他事项。
4、其他交办事项。
征才职缺及工作地点:
1、法务部廉政署肃贪组1名:台北市。
2、法务部廉政署北部地区调查组1名:台北市。
3、法务部廉政署南部地区调查组2名:高雄市。
录取与分发方式:
1、本次甄选除书面审查外,另择期举办笔试测验及面试复审,依笔试成绩(刑法与刑事
诉讼法,占50%)及面试成绩(占50%)合计总分高低为录取顺序(分数相同者,以面试成
绩高者优先绿取),合计录取人员总数为正取4名、候补4名,候补期间为3个月。
2、职缺经录取办理商调作业,机关若不予同意,其所遗职缺改由候补人员调任。
检附证件及联络方式:
1、意者请检附:
(1)报名表。
(2)“最新”及“完整”之公务人员履历表(请向现职机关人事单位打印至报名日之“最
新”及“完整”履历表,内含任公职以来之经历、铨审、奖惩及考绩等资料)。履历表之
“简要自述”免填。又报名人员倘不克向现职机关人事单位打印履历表者,亦得以自然人
凭证登入人事服务网【http://ecpa.cpa.gov.tw】,于“我的专区”之“个人资料查询”
区打印之履历表,惟资料内容仍请确认为“最新”及“完整”。
(3)履历表附表─请依本署规定之格式撰写自传。
(4)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考试以上及格证书影本。
(5)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影本。
(6)最近一次铨叙部审定函影本。
(7)最近3年考绩通知书影本。但曾任检察事务官或司法事务官仅有2年考绩者,得仅提供2
年考绩通知书影本。
2、请于报名信封上注明“应征廉政官”,于103年10月9日前以挂号(邮戳为凭,逾期不
受理)迳寄“台北市中山区松江路318号7楼法务部廉政署综合规划组收”。
3、报名人员所附之文件影本,如有伪造、变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经查明,已录取
者,撤销录取资格;已发布派令者,撤销派令。其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究办。
4、书面审查合格人员,应依公告之日期、地点参加笔试。报名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
恕不通知补件亦不退件。
5、如有相关查询事项请迳洽法务部廉政署综合规划组何专员:联络电话(02)2567-5586
分机2036;传真:(02)2562-1807。
其他说明:
1、本次公开甄选作业系依据“法务部廉政署办理公开甄选肃贪业务人员作业要点”办理
。
2、为甄选录取优秀且适任之人员,本次甄选结果得不足额录取。
3、有关“报名表”、“履历表附表─自传”格式,请迳至法务部廉政署网站(www.aac.m
oj.gov.tw)之“最新消息”处下载;另书面审查合格人员名册、笔试及面试测验之日期
与地点,及其他应注意或补充事项,请随时注意上述网站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