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244条

楼主: uglydog5566 (丑狗56)   2014-10-01 23:46:14
乙将其名下房地以赠与为原因,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其妻丙,丙又将该房地以买
卖为原因,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某丁,原告遂依民法244条规定,起诉乙、丁。
被告答辩:
丙前向丁称需资金周转,丁即以现金交付或汇款方式,多次借钱给丙,共约一百万
元,后因丙无力还款,遂将系争房地登记予丁,丙至今仍未偿还丁之欠款。
请试以原告诉代之身分,对被告之答辩表示意见。
目前得到的答案是:
由于丁对丙之借款债权仅100万余元,与房地之价值显不相当(最高法院对于显不相当的
   
认定标准为六成),因此丙与丁之间应为无偿行为,原告自可依照民法244条之规
定,声请法院撤销之。
但我有疑问的是,我怎么查都查不到相关的判决或判例说显不相当的认定标准为六成以下
所以这认定标准是对的吗?还是只是个大约标准?
有相关的实务可以佐证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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