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欲狙杀乙,埋伏于乙屋外待乙归来;昏暗中,丙造访乙,被甲误为乙,甲开枪射丙,
丙中弹,送医后并无大碍,惟不料当时除射中丙外,由于子弹飞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外之丁,致丁死亡,问本案甲之刑责应如何论处?
补习班老师讲解了"甲对乙""甲对丙""甲对丁"的各个关系
不过我对于老师的"甲对乙"之说法很难理解
老师对于"甲对乙"的说法是-
甲对乙只属于单纯的犯罪计划 故甲对乙没有客观上的行为
在法律上也就没有杀乙的故意之构成要件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准备要杀人了
而不是单纯在路上把人看错
这样不能当作刑法271第三项 预备犯吗
其实我也不太懂预备犯是什么@@老师没讲这块
只是在网络上找的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所谓“预备”,系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为实现某一犯罪行为之决意,
而从事之准备行为,用以积极创设犯罪实现之条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实现之障碍,
其态样如准备实行之计画、准备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号
判决)。(§271Ⅲ 120271)预备犯,行为人系基于实现其犯罪之决意而为犯罪行为
之准备,故过失犯不能成立预备犯。
我自己看的感觉是字面上很吻合
想请版友帮我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