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题目请益

楼主: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09-26 00:44:46
题目:
甲欲狙杀乙,埋伏于乙屋外待乙归来;昏暗中,丙造访乙,被甲误为乙,甲开枪射丙,
丙中弹,送医后并无大碍,惟不料当时除射中丙外,由于子弹飞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外之丁,致丁死亡,问本案甲之刑责应如何论处?
补习班老师讲解了"甲对乙""甲对丙""甲对丁"的各个关系
不过我对于老师的"甲对乙"之说法很难理解
老师对于"甲对乙"的说法是-
甲对乙只属于单纯的犯罪计划 故甲对乙没有客观上的行为
在法律上也就没有杀乙的故意之构成要件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准备要杀人了
而不是单纯在路上把人看错
这样不能当作刑法271第三项 预备犯吗
其实我也不太懂预备犯是什么@@老师没讲这块
只是在网络上找的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所谓“预备”,系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为实现某一犯罪行为之决意,
而从事之准备行为,用以积极创设犯罪实现之条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实现之障碍,
其态样如准备实行之计画、准备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号
判决)。(§271Ⅲ 120271)预备犯,行为人系基于实现其犯罪之决意而为犯罪行为
之准备,故过失犯不能成立预备犯。
我自己看的感觉是字面上很吻合
想请版友帮我解惑 谢谢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01:00
等价客体错误,有两种解法。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04:00
只有一个杀人故意,被丙用掉了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04:00
乙和丙都是生命法益,甲主观上想杀的是人,客观上也的确造成生命法益的侵害,实质上不生影响,因此故意杀人既遂成立。
作者: BenLaDan ( 后摇魂)   2014-09-26 01:04:00
楼上原PO是问预备犯喔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05:00
不过蹲点行为算不算另一个故意有点微妙...以时空紧密连结性来说我是认为不算啦...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08:00
另一种,甲主观上想杀的是乙,但客观上乙没死,故意杀人未遂。甲主观上没有杀丙的犯意,客观上造成丙死亡,过失致人于死既遂。甲ㄧ行为触犯两罪名,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断,故甲故意杀人未遂。都着手杀人了,怎么会有预备的问题。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12:00
反正重点就在于对故意的判断,一般会认为只有一杀人故意就是杀丙那部分,所以不能再用这个故意对乙做评价。不过老实说我不知是您老师讲错或转达错误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13:00
个人一点浅见,如有错误,敬请见谅。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13:00
甲对乙没有客观上行为->没有杀乙故意的构成要件??前面是客观,后面是主观,这两者怎么混作一谈了...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1:14:00
简单一点想,依通说“等价客体错误”系采法定符合说其人为谁无关犯罪成立与否,所以客体究为乙或丙实无差别,所以此时既然已经成立杀人既遂,就无须再回头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14:00
除非你是PD师要主客对应的学派啦...但我也忘得差不多了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20:00
既已著熟实行杀人行为,应该不用讨论预备的问题吧,是吗?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20:00
但这就牵扯到预备-着手-既遂之间的认定问题了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23:00
照您老师说的客体不存在的问题,那可能要讨论不能犯那边的争点了喔,好复杂的感觉。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1:25:00
对照原PO疑惑:为何明明“甲都在乙屋外准备要杀人了”,却还不算预备?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28:00
就如我前面所说,这就看你对预备犯的时点怎么认知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29:00
但是甲主观上还是有杀乙的犯意,而且已经开枪,怎么会连预备都没有呢?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29:00
因为预备犯是极少数的例外,学说一般认为要限缩解释但实务就如您内文找到的那样拉得很宽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0:00
所以依实务客观上他确实有杀乙之预备和杀丙既遂问题在于他当时只有一个杀人故意,就套给杀丙既遂了如果可以明确切割出两个故意,就可能成立两罪当然如果依学说限缩到至少要被害人出现(瞄准等)才达预备那就根本不用讨论对乙了没错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32:00
恩恩,我知道那是目前实务通说。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1:35:00
b大说法也没错 可是有另一种说法 如果可以让人重复同样预备犯罪行为且已着手实行 又无刑法可以制裁 无疑是鼓励犯罪...原po这问题 以前我也问过老师 感觉回答的都很模糊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7:00
ㄜ着手不就至少未遂了吗? 用词要谨慎XD我知道你的意思啦...就是有人每天去蹲点都不犯法吗?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1:38:00
印象很深刻 老师只说 这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就打发我...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8:00
所以实务才拉这么宽,但其实某程度上也有问题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38:00
怎么好像讲到不能犯那里去了,这题目也太可怕了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9:00
例如我今天抱持杀人意图去买菜刀,那我买菜刀就预备了?甚至老板还因此变成预备的帮助犯?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1:39:00
还没着手 就预备行为 可是其实瞄准有实务见解已算着手..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41:00
老板卖菜刀是中性行为,跟帮助没关系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2:00
中性行为就是为了让帮助犯问题解套才提出的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43:00
不过考试好像也没时间把一个题目写成这么复杂,哈哈。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3:00
喔不过也可以用老板欠缺故意来解套啦 也用不上中性行为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44:00
应该从等价客体错误切入,搭配实务见解即可。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4:00
我印象中PUMA好像就有说中性行为是个很鸡肋的概念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1:46:00
我当初就是问等价客体错误 对想像客体是否有犯罪...然后老师的回答就... 跳回这整串讨论的无穷循环..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7:00
这个的确是初学刑法很容易疑惑的地方,我也曾是XD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1:47:00
最后就我上面回的 老师只说这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打发我丙丁没啥太大问题 错误理论那边 看熟就懂对乙的评价比较困扰 我现在是直接硬背老师观念XD希望哪天会忽然开窍...我最原始的想法也是认为预备犯 后来老师跟我说无罪...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54:00
错误那边真的很可怕,尤其是阻却违法错误,快疯了。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1:55:00
很久以前问的 后来就硬背老师观念 希望念得够多后会通..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57:00
对乙那边如果从不能未遂下去着墨,不知道正不正确。粗浅说看看,我之前也没想过这问题。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59:00
不能未遂的前提是要有着手,跟预备犯不可能并存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59:00
甲主观上有杀乙的犯意,惟客观上乙不在现场,此时有三种学说。我的前提是着手了,因为已经开枪。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01:00
不能未遂后面通会加上 又无危险.. 开枪怎会又无危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2:02:00
其实身为PD及PUMA学派...我对不能未遂很感冒就是了XD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03:00
所以有三种学说,不能单纯只看法条。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07:00
除非单采客观危险说 其他两说怎么看都不会又无危险...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07:00
我也投降,不能未遂这块还请大大赐教。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08:00
恩 照原PO老师的说法 也只有旧客观说得通。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09:00
单采客观危险说来回答 根本没啥意义吧...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10:00
实务采新客观,依一般社会经验来判断甲的开枪行为对乙有无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顶多只能成立障碍未遂,不是不能未遂范畴。所以第一种解法对乙怎么讨论,我也不清楚,囧。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2:18:00
个人想法,应该跟“不能未遂”关系较远。把本题乙变黑熊来想就会比较清楚了;若乙是熊不是人,为不等价客体错误,是有可能成立毁损未遂而非不能未遂的(假如毁损处罚未遂的话)只能说在本题等价客体错误的例子里,因为采法定符合说把对乙的故意乾坤大挪移而用在丙的身上,说起来就只是一种法律评价的结果;所以这时再去讨论是否为不能未遂可能意义是有限的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22:00
其实只是不知道现行实务甲对乙的部分如何讨论,只知道实质上不影响。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22:00
其实白话来讲 法律评价 就是很模糊的最后大绝...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25:00
这样我倒觉得第二种说法比较能说服我。甲对乙 甲对丙 分开讨论 再想像竞合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27:00
可是照E大逻辑 熊换人 就变杀人未遂了阿...噗噗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27:00
最后在跟甲对丁的部分竞合。这就是我不懂为什么等价跟不等价的解法不能一致。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2:29:00
熊换人并不会变成杀人未遂;依通说是不成罪,原因在于客体相同时,被害客体的特定没有特别意义。当然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只是通说可能比较接进这样的说法。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30:00
只是因为等价有人死了,所以竞合后只论以故意杀人未遂会被责难吗?那罪疑惟轻呢?完了 我好像快走火入魔了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31:00
罪疑惟轻跟这边绝对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31:00
越读疑惑的地方越多。没拉 我只是有疑问为何等价跟不等价的推理过程不能一致如果等价依第二种解法,甲只能论故意杀人未遂,但毕竟丙还是死了。可是甲并不存在杀丙的故意,怎么会是实务上的结论,故意杀人既遂?!
作者: 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   2014-09-26 02:37:00
不等价那边 因毁损器物未遂 但毁损无未遂来解掉其实照原PO老师的说法 是用另外一个方法来解掉这边的点我一直感觉很凹啦...个人感觉比较像是为了人权 硬解套的= =K大 你错误理论没念熟... 就这样...
作者: haruka0120 (haruka)   2014-09-26 08:43:00
你没搞懂老师说的意思~如果你有上过老师正课的话建议你再回头把这部分看清楚 老师已经讲解得很清楚了
作者: z1236363 (z1236363)   2014-09-26 08:55:00
对乙构成要件该当,无法阻却危法,只是没杀死乙。所以以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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