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高普考成绩
高考 普考
国文 5x 6x
法英 82 98
社会学 41 -
行政法 77 90
行政学 70 -
刑法 67 55
公务员法 63 59
刑诉 58 50
录取 录取
心得
某国立大学毕业(非法律系)
102年高考和地特兵败如山倒,痛定思痛,发现自己败在时间管理。
体会到时间就像牙膏一样,挤一挤总是有的,
这段时间把Facebook关闭,其实看谁今天吃了什么饭买了什么衣服真的很浪费时间,
手机只带老人机,当大家通勤都在低头时,你就比别人还多个半小时至1小时可背些东西。
总而言之,我认为时间管理真的非常非重要,特别是要戒除网络成隐。
这个一开始很痛苦,但是久了就会习惯了,差不多到四、五月时,
已经习惯只有周六可浏览PTT、看YOUTUBE的日子了。
给考生的建议
一、高普考一起报名
普考确实是超低录取率,而且法制那些司法官等级的怪物会来跨考,
因此有些人就专攻高考,普考就算了。
不过我的感觉是普考考完时,心已无杂念(?),高考时非常专心写得非常顺,
普考很适合拿来培养考试情绪,高普一起可将考试刚开始那种慌张的感觉留在普考。
二、戴耳塞
冷气开放时是可以戴耳塞,不用客气,戴起来吧!
后面的咳嗽声、隔壁的抖脚声、桌椅的晃动声、摔立可带的声音,通通听不见,
聚精会神,是决胜的关键。
三、不要放弃法英
普考当然不能放弃法英,高考其实也不建议放弃。
法英的1分占总平均0.1分,专业科目的1分占总平均0.134分,两者相差并不大。
英文建议背熟《字汇的力量》一书中所提到的任何一个单字,
你会发现对于占40%的英文解题很有帮助,
不过高考三级偶尔会出到GRE等级来自火星的单字,这也只能猜了Orz
四、多做选择题
国家考试及格分数往往就是在60分左右,但是25分的申论题要拿到15分很困难,
能拉高分数的,非选择题莫属。
最近几年题库更新非常快,但是考古题仍然不会少,至少可掌握基本分。
且选择题做多了,“那种感觉”也就来了,就算不会也能猜得准,
例如法条题四选一,如果不知道答案为何,
选项有“但”、“只有”、“唯一”等几乎就都是答案。
另外小提醒,行政学建议一定要翻《行政学析论》,此书102年地特五等正式入题库,
今年高考也有出现两题出自《行政学析论》,不过现今补习班行政学书本都还没补齐,
所以建议这本书有空要翻翻,特别是出现表格和分项小标题的地方。
五、买本解题书吧
输入很重要,输出更重要,看看别人怎么写,才知道怎样能以最短时间打到重点。
市面上读享和学稔两家出版社都做得有品质,可以到书店翻翻看,
选一本喜欢的解题书来模仿答题。
六、公务员法注意实务函释
三等的公务员法从民国100年的考试起已经偏向考实务见解,
这趋势非常明显,因此三等不只要背法条,也要多看函释。
有些题目看起来很活,其实考的就是公惩会的座谈会决议,
或是铨叙部、廉政署、公保会做成的函释。
103年刑诉第三题
看到上面有版友询问这一题如何写,这一题我拿到18分,
因为我习惯在考卷上列大纲,还有些印象,我把这题大概的写法分享给大家参考,
应该是有错误啦(否则就拿25了),所以还请大家多给予意见。
司法警察甲持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前往拘提犯罪嫌疑人某乙,嗣发现某乙驾车搭载某
丙在某处路口停等红灯,遂将乙所驾驶汽车拦下,并命乙开启车门,随后甲即出示
拘票,并对该汽车执行搜索,讵料于丙所坐之副驾驶座上,发现丙所随身携带之背
包内有杀伤力之制式手枪一支,遂将该支手枪扣押。请附理由回答:司法警察甲扣
押上开手枪是否合法?(25 分)
(一)、搜索令状原则与四种例外情形
1.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128条明定搜索令状原则,.....balabla
2. 然而,第一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时,...,是故,刑事诉讼法明定四种搜索令状
原则之例外:
(1)、附带搜索(条号、和大略叙述法条内容之发动主体及要件)
(2)、迳行搜索
(3)、紧急搜索
(4)、同意搜索
(二)、甲搜索乙汽车合法
1. 甲为司法警察并持有检察官签发之拘票,出示拘票于丙后搜索乙之汽车,
符合第130条“司法警察执行拘提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
之附带搜索要件。
2. 学者亦有认为,本条所指交通工具应符合该条后段“其立即可触及”之要件,
盖同意搜索构成搜索令状原则例外之法理,乃是为保护第一线执法人员安全,
否则岂非受拘提者搭乘航空机,则司法人员就可搜索整架航空机?
3. 然而,由于现行法已明文得迳行搜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故甲搜索乙车之行为
合法,实务见解亦从之。唯此实务运作,可能造成交通工具上之第三者有受侵害
之虞。
(三)、甲搜索丙之行为不合法
1. 倘若可从丙之背包外观判断内含枪枝,则甲可认为丙为刑法第186条之现行犯,
依刑事诉讼法(下同)第88条第2项现行犯予以逮捕,甲搜索丙背包所得枪枝符合
第130条附带搜索之要件。
2. 有疑问的是,倘若背包外观无法看出内藏枪枝,则甲之搜索是否合法?
从法条文义上解释,似乎甲可搜索坐在乙汽车内上之丙和丙的随身物件,
即使从学说见解附加之“其立即可触及”要件,副驾驶座位于驾驶座旁,
亦为驾驶伸手可及之地,故甲搜索丙之背包应为合法。
3. 然而,从第128条第2项条文可知,对于第三人之物件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为
应扣押之物存在时方得搜索,丙之背包非属乙之所有,且甲于翻开背包前
并无相当理由认为背包内含有枪枝。从体系解释上,128条第2项应为130条的
上位规范,是故,甲搜索丙已逾越刑事诉讼法规定,并不合法。
(四)、甲扣押手枪合法,但该证据能力应依第158条之4权衡之。
1. 手枪依刑法第38条规定应予没收,依刑事诉讼法(下同)第133条第1项规定可得扣押,
故甲之扣押不因搜索违法而不合法。
2. 然而,该手枪系违法搜索而得,由于第130条附带搜索并无诸如第131条第3、4项
对于搜索违法之证据能力有明文规定,故证据能力应回归第158条之4审酌人权保障
及公共利益权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