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法877并付拍卖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9-24 19:34:46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铭言:
: 用解释的
: 法定地上权是用来处理拍卖后
: 所有人彼此间法律关系的规范
: 因为有利社会经济之类的
: 嗣后成立的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
: 所以抵押权人可以用866除去这个租赁权
: 可是除去后不就表示要拆屋了
: 房子都盖好了你要他拆不是不利社会经吗
: 可是你不拆,拍卖很难拍出去
: 所以这时候我给你并付拍卖
: 一方面比较好卖
处理抵押与用益的目的大致如此,调合各方利益
: 可是分别拍卖出去后,嗣后的所有权人双方法律关系怎办
: 就用法定地上权制度,类推之
不过,这边所说的应该是民876的情况,民而非877
民877处理情形比较接近“先抵后典(释字119)”
也就是先抵押后用益
因为后面的用益,透过物权公示可知悉抵押权及其拍卖后之效果
故除去后者,但后者所建筑之房屋,仅并付拍卖(房屋跟土地一起卖比较好卖)
房屋拍卖之价金当然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而非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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