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乡公所可否为民事契约订立主体?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7 15:29:41
各位版友好:
请问一下,某某县乡公所若属某某县政府的行政机关(反之,某某县始为行政主体),因
依行程法第2条,其可代表某某县政府,所以该公所代表该县订立之民事契约,名义人及
归属主体属该县政府,而非该公所,这样理解对吗?
若上说的通,是否还要看该公所有无代表该事务的权限呢?
另外,若前开二者间有预算分配,是否县政府编列给该公所的预算,实质所有仍系该县政
府的?
(如县府编列路灯电费给该乡公所付台电,该公所是否只是代县政府付而已?)
谢谢也麻烦高手们的解惑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9-17 15:57:00
乡是公法人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7 16:11:00
但行政机关不是不具法人格吗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9-17 16:21:00
乡是地方自治团体系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能力,享有公法人人格。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7 16:32:00
超感谢楼上大大们,所以乡公所是乡这个行政法人的机关囉?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9-17 16:33:00
是的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7 16:56:00
那重叠的业务,对这两个公法人怎么区分呢?县政府是上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7 17:05:00
地制法有略为切分业务,但实务上有模糊地带要乔乡公所是乡这个行政法人的机关,这句话应该改成公法人行政法人跟公法人不一样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7 17:07:00
谢谢楼上,那乡酸一公法人,哪也可以称作地方政府吗?谢谢楼上,那乡算一公法人,也可以称叫作地方政府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7 20:34:00
念一下地方制度法你会比较清楚,你一整个乱掉了XD§2、5,地方自治团体=公法人,公法人设XX政府、议会等看一下我这篇解释不知道有没有帮助 #1IwlXNwH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7 20:57:00
我从以前就弄不懂地制法,都死记完就忘了,哈~不过真的很谢谢a大的热心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9-17 22:03:00
地方制度法第14条:“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为地方自治团体,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
作者: cnncmm   2014-09-18 02:54:00
那个我提醒一下,乡不是行政法人而是“行政主体”。行政法人是在讲不同东西哟
楼主: ppingin (唉)   2014-09-18 11:26:00
谢谢诸位大大热心回答我肤浅的概念(已哭)
作者: jinhero (Jin)   2014-09-18 12:37:00
行政主体是权力跟义务的归属,得依法规设置机关对外表示意思。行政主体说白了就是个名词(不会做动作),所以才要行政机关做事情(小弟去做)。举例:屏东县、台中市都是行政主体;屏东县政府、台中市政府才是行政机关。行政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中央特定专业机关依法律设置。最常举例的行政法人就是两厅院,不过还有中山科学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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