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F14 (太十四)
2014-08-22 21:02:50※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铭言:
: : 一、甲起诉主张乙向其购买货物一批,双方约定货款为新台币(下同)100万元,
: : 然甲将货物交付予乙后,乙至今未偿付该货款。甲遂以乙为被告向管辖法
: : 院起诉请求给付该100万元货款,乙除否认该100万元货款债权外,并主张
: : 如法院认为系争货款债权存在,则以其对甲已届清偿期之100万元借款债
: : 权为抵销。试问:如甲否认该100万元借款债权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诉请
: : 求确认甲、乙间100万元借款债权不存在?
:
第一大段的G2法院认为乙的抵销债权不存在,所以没既判力????你确定不再翻书一下???
如果从确认利益的观点着手如何呢?杨建华老师的书上认为当事人提出抵销抗辩后,如就同一诉讼再行起诉,则应认无权利保护必要诉之变更追加应同此理吧
adsl18858你找的地方是对了,我原文是写骆的见解但他们是讨论同一地方,也就是先抵销后起诉问题
我为了诉讼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理念,还是有在末段提到应予追加的说法滴先谢谢楼上各位了~
乙抵销,甲对乙提出的主动债权提确认,我的论述完全还没进入诉之变更追加讨论,仍仅止于253讨论而已而且甲对乙的原诉,跟嗣后甲提起之确认之诉,无论何说都是不同的两诉p.s.我一楼推文的问题,你真的不再确认一下吗
YO~~~~~~~~~~~~~~~~~~~~MAN,不是有老师解过惹
首先甲提起两诉,只是合并在一个程序抵销是最后判断没错,但他是在原诉的最后来判断,不是在两诉的最后来判断用词不好,改一下甲追加一个确认之诉,合并在同一程序而所谓抵销须最后判断,指的应该是在判断甲对乙是否有价金请求权时,置于关于该价金之所有攻防方法之末来判断而不是置于两个诉讼标的的所有攻防后段来判断
作者: pokjg (pokjg) 2014-08-23 23:58:00
我的想法和原po一样,但和公职王的答案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