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3司四等民诉一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8 21:29:25
103 司四等 民诉一 (应该是书记官题目)
一、甲起诉主张乙向其购买货物一批,双方约定货款为新台币(下同)100万元,
然甲将货物交付予乙后,乙至今未偿付该货款。甲遂以乙为被告向管辖法
院起诉请求给付该100万元货款,乙除否认该100万元货款债权外,并主张
如法院认为系争货款债权存在,则以其对甲已届清偿期之100万元借款债
权为抵销。试问:如甲否认该100万元借款债权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诉请
求确认甲、乙间100万元借款债权不存在?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21:37:00
补习班老师是哪位呢?觉得你解的满有道理的甲应该没有确认利益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8 21:43:00
某个宋代大文豪 XD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21:47:00
阿!那他解的应该有他的道理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18 22:00:00
侯,楼上,我要跟大文豪告状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06:00
6抵销债权存否,是货款有无的基础法律关系? 7可以吗?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06:00
可是抵销这个攻防不是最后才会审吗,如果一开始就认为乙的否认有理由,就不会对乙的抵销审了.我想可能答案分开写以否认有理由跟无理由 无理由在审抵消这个攻防方法,然后就可以接你写得这一段.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09:00
有抵销抗辨,又必会全有既判力?现才要追加呢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10:00
没审到抵销 当然不会有既判力阿 抵消是最后才审的攻防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10:00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8 22:18:00
如果不审抵销 甲似乎也无提起的意义 也没有255可加的理由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19:00
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为以有提出来 采最宽的那说就乙乙有没有意义这点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觉得考点是第二几说吧,用邱派最宽的那一说,甲就可以提了阿拍谢打的有点乱,可是你应该看得懂吧XDDD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8 22:24:00
题目对两个债权的线索只有当事人互相相反 这样有采同一的吗个人是认为这题最大的考点就是抵销的特殊性 民诉有抵销的条文都有可能是这题考点当然讲到确认之诉 嫌疑最大的就是400II
作者: kai761   2014-08-18 22:27:00
2 货款借款,基础事实不会同一吧?
作者: b19880115 ( ☯)   2014-08-18 22:28:00
我抓的线索跟你们不一样,邱派最宽的那说,基本上只要有被提出来,就合格了.当然我也可能讲错啦,@@还是不要听我胡诌免得我说错.
作者: carlkan (烦躁中)   2014-08-18 22:46:00
以前上到255条1项2款,对于纷争关联说及判决基础事实同一说,常举的差异点就在抵销抗辩这题感觉好像是考这个争点吧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8 23:05:00
不过说来好笑,早年的基础事实同一三说其实不是这三个是吕太郎首先这样讲然后许师也这样写,早年应该是同吴从周师讲的是244的基事、原因与社会事实同一、裁判关联又叫纷争关连,应该是这三说才是,不过结果没差,应该是如carl大所言考那个吧?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18 23:53:00
我觉得你这题要爆了 希望其他题有补回来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00:56:00
类似考点,96律二
作者: lawguitar   2014-08-19 08:10:00
欠缺诉之利益V.S.类推重复起诉禁止V.S.抵销抗辩与起诉互不影响经判断非重复起诉后始有追加要件问题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0:12:00
我有点纳闷大家怎会跳过重复起诉禁止?96律二虽讨论抵销抗辩提出后,可否就该抗辩内容再行起诉,但于此题只是改追加而已,还是有适用,邱宇图说解题有引两个最高五十几年判决分论两说,以一个座谈会结论做结,但实质内容为何我现在手边没书。再精细点,应该同楼上,有无类推或类似重复起诉禁止的整点,供讨论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11:31:00
我是有写要先判断有无诉讼标的范围以同一、新同一判断然后才三事实说,不过因为我眼残看错题意后面就洗洗睡冏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8-19 11:39:00
第二题假扣押我才知道是时事题XD 7月中人在日本玩完全不知道台湾有这时事 整个崩XDDDD
作者: wacyt (wawa)   2014-08-19 12:50:00
你是不是没听完就闪啦? 老师后来都在讲400II啊(虽然我听到时心一阵凉) 他也认为这题关键点在那个追加的诉纵使符合255I(2) 也无起诉实益(400II) 讲座资料第2页最下面也有写到400II 第2页是老师的补充 至于第1页的拟答老师刚上课时好像有说不是他解的 唉...总之这题好难...呜
作者: afra0102   2014-08-19 13:07:00
我也有听到老师后面都在讲400II啊!虽然听到这时候我有点恍神惹(因为老师上好久啊哈)XD
作者: angela0127 (angela)   2014-08-19 13:24:00
可是抵销抗辩不是要有理由才有既判力吗?无理由就没既力了,这时若原告有提确认之诉确认债权不存在就有实益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6:00:00
楼上,抵销抗辩是有被实质审理就有既判力,跟有为理由无关
作者: Eternalwing (永恒的羽翼)   2014-08-19 16:47:00
为什么没人用255的第七款? 不是比较没争议?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17:05:00
要写的话可以写好几款,有加分效果但是不好涵摄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9 18:03:00
我没听完就走没错 一题用手写半小时 用嘴讲还超过 我就失去耐同一程序追加用255 另行起诉才用253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8:25:00
既然诉之客观合并有诉讼经济层面,何以分开起诉有253,然后方便使然没253只能255?反之,给付代用确认,先提债权给付之诉,后另法院另提确认债权之诉,何以此时有253,方便使然并在一起告就变255?供楼上参考两种情形本质都是重复起诉(更正,反之->换言之)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9 18:31:00
因为253叫更行起诉 意思是再送一次诉状 255是送达后追加253要防的是一件事找好几个法官 255是让诉讼标的不能乱加 目的不同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19:26:00
既然目的不同,就无排斥适用不是?应该253,255两关都要过吧而且,实务上诉之追加如你所说,就是再写一份追加起诉状给法院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9 20:04:00
253 255 我的认知是排斥适用的差别在是否同一程序既然在同一程序 就用255追加 重开新程序253我的认知下 一张状不可能同时用253也用255观念性问题建议找你老师讨论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19 20:52:00
是是是是,很受教
作者: sisistar   2014-08-19 22:34:00
老师讲解当然要清楚一点阿!不然刑法一堂3hr,你花3hr上完刑法吗?==选择题一题72秒,老师也不是72秒讲解阿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9 22:36:00
但是半小时也够多了 同一天隔壁黎台大刑诉一小时就讲了十几题
作者: sisistar   2014-08-19 22:37:00
老师讲解完整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19 22:50:00
反正放榜就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老师讲清楚一点了,科科解题又不是吃饭,饭吃第一口就知道是喷还是美食,解题不听完你怎么知道重点在哪?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9 22:59:00
阿 就是累了想走不行吗 我是考司三等 考三天当然累我根本没考这题而且我是八点半走的 第一题我已经听了约一小时才回来发文的解题也不是上正课 大家是想去听重点 不是要从头听的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19 23:23:00
考三等跑去听四等干麻?四等考生程度可能没三等好,讲多一点很正常啊你不想听那么多可以跟老师反应,举手发言很难吗?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19 23:32:00
尊重其他想听的人 不可能这样吧 难道板友都举手指挥老师?而且那题就像老师讲的 有三等水准并不这么简单 所以我才发文讲讲自己见解 并听听他人意见 并没有想数落补习班老师还怎样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8-20 12:44:00
255当然不会在同张书状出现,同时出现就自始客观合并,何必再追加变更?要追加变更,要另行具状,想必你跟本没走过实务……唉刚好在书局,陈计男民诉上册六版第258页,第7行以下“又诉之追加或变更亦属新素提起之一种,故亦须具备起诉应备之其他要件……。”,陈前大法官一定写错了,要件应该不包u大说的重复起诉禁止。
作者: clwspurs (clwspurs)   2014-08-20 15:15:00
我的想法跟P大一样,要先确定有无重复起诉禁止(同一事件)再来谈得否追加及用哪款追加的问题~
作者: carlkan (烦躁中)   2014-08-21 00:18:00
以不会被253挡下为前提,但没有确认利益的说法非无问题固然前案已经先主张抵销,但前案仍有可能因乙有其他抗辩而获得胜诉,此时抵销部分即无既判力,可见仍有追加之必要性,因此在前案胜负未分之前,于诉讼系属中,即先以抵销既判力为由,主张后诉无确认利益,未免过早
楼主: uly (游历)   2014-08-21 00:47:00
嗯 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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