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灭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参考条文
民法第128条
民法第137条
甲于79年6月2日向乙借款100万,借期为一年,甲一直未清偿借款
乙亦未加以催讨,直到80年2月3日,乙才正式向甲请求偿还借款。
试问:甲乙间的消费借贷债权,应至何时消灭时效完?
答:
甲乙间的消费借贷债权,原本应至94年6月2日消灭时效完成
惟在80年2月3日,乙突然向甲"请求"返还借款,依民法129条规定
消灭时效因而中断。中断之后,依同法第137条规定,
自中断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所以应自80年2月3日重行起算
我个人的想法是,不是有借期一年吗?
实际应该消灭时效的起始,因是80年6月2日,在往后推15年,就是95年6月2日
答案应该是往后延期一年吧? ,不过也有考虑到期间未到期其他的法律行为..
甲乙既有清偿期之约定,必须等到权利人不行使之后,时效才可以开始起算
是不是题目一开始就有一点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