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i1216 (Q_Q)
2014-08-08 16:22:46以下问题其实是家母遇到的
想说和税法有关
所以放在这请各位帮我解答
若有不妥我会删除
因为一些原因
我们家的三栋房子都登记在妈妈名下
新北市两间 台中市一间(妈妈之前在台中上班时买的)
我们全家目前住在新北市其中一间
台中市的房子目前没人居住
也没有出租
根据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二条
个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属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无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
想请问的是
如果想要让台中那栋房子是"住家用屋"
妈妈有需要把我或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台中去吗?
因为法条说要"实际居住"
但事实上我们家人都住台北
是有需要做什么另外申请的动作吗?
还是维持原样就好
因为最近才刚始接触税法
相关内容还不清楚
先谢谢大家的回答
若不妥请立即告知
一定会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