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事诉讼法420条第2项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30 10:30:54
这条第2项的意思,主要是如何提出─再审要件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420条
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
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
二、原判决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
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
...
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
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
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
...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刑事诉讼
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声请再审。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铭言:
: 标题: [课业] 刑事诉讼法420条第2项
: 时间: Tue Jul 29 21:17:58 2014
:
: 按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2项:
: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
: 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声请再审。”
:
:
: 请问一下关于“非因证据不足者”的意思是说若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
: 或续行是“因证据不足者”,就不能声请再审吗?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指如何证明
原判决证物伪造、证人伪证或诬告,必须要用判决
也就是有“判决”“确定”,这些东西是假的
举例来说,甲是被告,枪上指纹A证物,B证人具结证言
如果被判有罪确定后,要开启再审程序,必须要
A证物被判决证明是伪造(诉外第三人被判伪造证据罪)
或者B证人被判决证明伪证(证人被判伪证罪)等等的这种情况
才可以声请再审,不然如果可以任意指摘判决证物、证人系伪造、伪证
法院就忙翻了(PS:败诉的人、律师,不会承认自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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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在立法设计上,为什么如果是因证据不足就不能声请再审?
: 不太了解第2项的意思,还是说这是最高法院所设下的再审门槛?
: 多谢指导!
“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这句话延续上面
假设没有判决,可是又有保护被告必要,怎样可以让被告提出再审
例如:B证人是伪证(有证据的),但是B证人死亡,而死者非国家刑罚权之对象
自然检察官不能对B起诉,也就不能拿到确定之伪证有罪判决
但这种情况,不能归咎于原判决之原告
刑事诉讼不能开始,而且有证据(非因证据不足者,负负得正→有充足证据)
那也可以声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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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30 12:12:00
感谢a9301040大的解惑....也感谢Searle大的指导
作者: Searle ( )   2014-07-30 23:21:00
感谢原po 通了
作者: pkgameover (Otto)   2014-08-01 09:38: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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