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事诉讼法420条第2项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29 21:17:58
按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2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
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声请再审。”
请问一下关于“非因证据不足者”的意思是说若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
或续行是“因证据不足者”,就不能声请再审吗?
那在立法设计上,为什么如果是因证据不足就不能声请再审?
不太了解第2项的意思,还是说这是最高法院所设下的再审门槛?
多谢指导!
作者: Searle ( )   2014-07-29 22:59:00
我的法典上自己写了 ex 被告逃亡...但...XD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30 08:49:00
不能开始或续行如果是因证据不足那应该是无罪吧,还要为被告什么利益声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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