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aocan (要重新充满猫味)》之铭言:
: [题目]:
: 甲男乙女结婚,有A,B两子。
: 甲死前一年因B结婚而赠与120万;A则于B结婚前两年时结婚,甲赠与90万。
: 甲死亡时留有遗产240万,但尚欠丙90万、欠丁180万。
: 请问其遗产分配?
只留题目,其于恕删
首先,先厘清一下:1173和1148-1功能及适用完全不同
1173的归扣:目的是维持数继承人间分配的公平(内部分配关系)
=>因结婚、分居、营业所为之特种赠与,一般被视为遗产的先给,只看原因不论时间。
1148-1:则是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权益(外部清偿关系)
=>以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为限,不论何种原因赠与,避免其脱产,损害债权人权益。
本案部分:
(一)谁是继承人:乙、A、B(1144序文+1138第一顺序)
(二)实际遗产:甲死所留240万-(丙债90万+丁债180万)=-30万 (本题要倒贴)
(三)分配:
1.继承人内部分配:依1173
得分割遗产180万=应继遗产450万(为甲死所留240万+120万+90万)-债务(90万+180万)
且依1144,乙、A、B应继分各三分之一,应继分数额各60万
=>通说认为1173归扣,特种赠与数额>应继分数额,超过不用返还,但不得再分配。
A:生前特种赠与90万>应继份数额60万,不再分配 =0
B:生前特种赠与120万>应继分数额60万,不再分配 =0
乙:实际遗产全归乙= -30万=>实际上分配不到 =0
2.对外清偿债务:依1148-1
所得遗产=甲死所留240万+120万(甲死前2年内所赠B),赠A比赠B早2年(甲死前3年)
依1148第2项+1153,继承人A、B、乙对于甲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360万为限,
对270万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且责任比例各三分之一,即各90万清偿责任。
故实际不足清偿之30万,由三人以自己固有财产清偿各分担之10万。
(四)结论:
本题乙继承根本不利(AB至少都还有特种赠与拿),可以考虑抛弃。
另配偶乙之夫妻财产制,若无约定采法定财产制。因甲死亡发生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
可先依1030-1剩余财产分配,剩余才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