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法不外乎人情...
: 想想 行政罚法都有第18.19条了
: 再加上这也可以用特调
: 算是勉强 于法有据
: 只是后面确实会衍生不少问题需要正视 理性讨论
: 下面想跟大家理性讨论 希望一直跳针“不然你去摔摔看”的……就不要看下去了吧囧。
: 今天澎湖的空难 大家同情在于 这是重大的生死事故 受害人确实可能造成搭飞机的恐惧
: 后遗症
: 于是比照今天的特调案例
: 假如发生以下事故 是否能比照呢?
: 例如1: 邮差送信时 遭遇‘严重的车祸’
: 几番生死关头救了回来 是否能因为 车祸后对骑车的恐惧 要求转调内勤呢?
1.有何不可? 但我不知道这高普地特绑年限有何相关
: 例如2:台北人考上花东的缺 从台北回花东的路上 遭遇严重的山崩(苏花容易崩塌)
: 几番生死关头后救了回来 是否能因此 要求转回台北呢?
2.有何不可? 准不准再说
: 也许我举的例子不是很好
: 但是很难说 以后类似的状况不会发生……
: ●如果能‘比照’上述案例-》
: 是否应该订一个比照的标准呢?
3.应该 或也可以特案办理
: (例如 是要重大的事故才能 小的不能 多大叫重大 其他算是小事故)
: ●如果不能‘比照’上述案例-》
: 个人可以的事 其他人不能跟进 就是“特权”
: 如此 我想那这件事情就只能直白的说明 绑三年绑六年 都是空谈
4.开大决叫人家不要说你去摔摔看 又把这样的极特殊例子放大成特权
你会想用这种特权?
: 只要有特权 台湾本来就是特权社会 大家也应该要开始习惯了
5.这边又讲特权社会了 你到底要特权还是不要特权?
你还要不要讨论?
: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
: 最后再次声明 人情面上 我很同情这次的空难受害者
: 只是同情之余 亦要从制度面思考
: (所谓法中情 即先情后法)
: 此先例一开 是否后续有类似情形 应该比照才是。
6.这是你的结论?还是你的疑问,我认为如果不是特案处理,应比照办理
我怎么样都没办法把你说的东西统整起来
只能很弱的摘点回
对不起,我真的不知道你要讨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