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犯罪,甲以证人身分在乙案为供述
其供述可否为乙案证据,100台上1917决有详尽阐述
想问的是,甲之证言可否在甲案做为证据?
感觉是不行,但依据为何不确定
需要区分甲之证言有否具结吗?
是只能做为弹劾证据吗?
谢谢!
作者:
coecoe (coecoe)
2014-07-24 11:43:0092台上4003,视检察官是否为蓄意规避95告知义务,蓄意者为无证据能力,属于156I诈欺取得自白,非蓄意者,依158-4衡量其证据能力。你是问这个吗?
作者: lovealexlee (翰格~~斯) 2014-07-24 12:09:00
我同学看ㄍㄠㄉㄧㄢˇ某台大老师的函授,结果某天老师在他的背后出现,原来是学长
不是蓄意规避被告身分之证人讯问,是他案陈述可否为本案证据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24 12:47:00林俊益法教最近好像有讨论到次议题
对于甲自己的案子,应该有不自证己罪的问题所以先看有没有告知,可以不自证己罪吧
作者:
Ksinmei (mei)
2014-07-24 16:44:00被告白+1
作者:
J108i (陈胖胖)
2014-07-24 16:54:00推
co跟a9说的方向都正确,原PO如果还没法理解 代表程度不太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