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07 08通过提审法,原则上将逮补权利转交法官
依当事人进行主义方向来看这是必然的我也认同
但这提审法竟然也适用警职法的盘查身分(带返所)及保护管束部分
难不成留置也算是侵犯人身自由之一种
作者: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7-20 00:57:00总觉得法院会变很忙...
原来连安置都适用喔,那这样就不意外但这样提审法是否被扩张了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4-07-20 01:45:00why not
管束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为前题,怎么会有侵犯自由呢?盘查也是为了查证身份 怎么会有侵犯自由呢 我是这样想
保护是行政机关讲的,不一定为真,客观上人是没有自由了哪天说不定我就说要保护你,把你抓去安置,这样?是否侵害人身自由是客观来说,跟机关主观想法应分离来看这只是一种救济管道,有权利必有救济
作者:
s955055 (石见)
2014-07-20 12:53:00警职法29条有救济管道,这样还需要提审嘛毕竟警职法除了保护管束24小时,盘查只有三小时,这样好像本末倒置
保护是行政机关说的 这句满有道理的XD,目前作风是只要有"强制力"的行为都适用提审法 管束及查证身分返所都具有强制力之作为,这样解读应该能理解 呵我也是这之才知安置也适用提审法, 谢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