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95书记官 民法

楼主: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7 17:38:12
甲将其自用之汽车一部以五十万元出售与乙,并即交付。在办理汽车过户登记前, 乙失窃该车。不久,该车经警方寻获,警方乃依车籍资料通知车主甲领回。甲领回 该车后,又将该车赠与其友人丙,已经交付,且立即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某日丙驾 驶该车至某游乐区旅游,为乙发现,乙主张该车为其所有,双方发生争执,请问: 该车之所有权人为谁?并请分析甲乙丙间之法律关系?
1.参考题库解答,乙应类推适用183请求丙返还该车。
2.想请问183中规定“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应该是指不当得利者须为善意。但题示甲明知该车交付予乙而失去所有权,却仍恶意无权处分,这样还能类推适用183吗?
3.若不能类推适用183,乙该如何请求返还该车?
作者: fge16 ( TT)   2014-07-17 17:54:00
949
楼主: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7 18:19:00
大大认为该车仍为赃车吗?为什么呢?
作者: rockido (123)   2014-07-17 18:55:00
2.甲真的知道自己没有所有权吗? 这可以检讨区分一下3.若为恶意 尚有177第2项准用该条1项不法管理
作者: fge16 ( TT)   2014-07-17 19:13:00
动产只要交付即可,有无过户与所有权取得无关。所以仍为赃车。可以类推183,还要写949,甲恶意还有182二项。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7 19:56:00
我不认为要类推适用183,因为183是债之发生,要不要还车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不可能援引债篇规定,顶多解释为立法疏漏而已。因此所有权应该还是丙所有
作者: fge16 ( TT)   2014-07-17 20:49:00
丙801 948的确为所有人,在乙还没有行使949前。最高法院102某判决(我忘了),有182二项优先就不类推183。不过这一题属于小题大作,把所有可能都列出为妥。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14-07-18 19:36:00
我也觉得写182第二项会比较好
楼主: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8 21:59:00
请问无偿无权处分类推适用183有限制无权处分人需为善意吗?若是以182第二项,该向丙主张什么呢?
作者: theseus (踏实地)   2014-07-19 10:15:00
102台上1591号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民法第183条之适用,应以不当得利受领人因系善意,依182条第1项免返还义务为前提。若不当得利受领人为恶意者,则迳依182条2项处理即可,并无类推适用第183条余地。这是回应之前几楼推文。但是单就本题而言,对照一般所讨论的无偿无权处分类推适用民法第183条的例子。王泽鉴老师之所以认为应类推适用,是基于无偿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非属所有权之受领人,并以其所受者(同样是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因此并非183条之适用,而是类推适用。照这个讨论看来,本题不会是182第1项,也应该不会是同条第2项。因为甲根本没有受领“所有权”的利益。因此,这里的讨论跟102台上1591判决应该无关。因为该判决构成的事实,的确是受领人有受领“所有权”利益,只是他是恶意。但本题则是没有受领“所有权”利益,连有无受领“所有权”利益都没有了,遑论恶意或善意的问题。那么拉回本题是否应该有183类推适用的问题,关键在有无同一理由。也就是学说常说的“原权利人有受保护必要,受让人为无偿取得,保护必要性低”。倘若甲是恶意,则乙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甲请求赔偿,则于此时,乙之保护必要性即大降低;反之,则可能有保护之必要性,并因此有类推适用的可能存在。可以参考王老师在《不当得利》关于无偿无权处分的说明。补漏字,大“为”降低。
作者: oklaptt (就是要ptt)   2014-07-19 10:47:00
楼上精辟分析!!!本题若丙善意取得,乙仅得对甲主张184。
楼主: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9 11:11:00
丙若善意取得的话不能类推适用183向丙请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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