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务员得兼职问题前面已有许多文章
但因对法律条文不是非常熟悉, 故想再问清楚一点
烦请各位帮忙一下
以下是生涯规划中想尝试的事, 不知是否可行
1. 出版书及当作家(这比较确定合法)
爬文说可以, 以下法条也有说明
依照<<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法律许可":
公务员得于"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 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
又依照<<公务员服务法>>13条"法律禁止":
公务员不得兼任出版社之"编辑"或"发行人"
==> 所以只要是单纯投稿出版社, 出版社也愿意出版发行, 不管书卖得如何,
其"版税"或"抽成"依法皆是没问题的 ?
2. 当讲师(这有点模糊)
这里不是指补习班老师
而是若在某方面学有专精, 能于国高中/民间团体/公司做"定时"或"不定时"演讲
车马费(不定时)或演讲费(定时)是否皆可拿取呢 ?
这里有分民间团体的"营利"或"非营利"吗 ?
3. 与亲人/朋友合伙开餐厅/工作室(这更不确定了)
爬文说不可以
因依照<<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 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
==> 所以与亲友一起投资合开"餐厅"或"工作室"皆不可以囉?
但又依法: 公务员投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 (一)投资事业非属其服务机关所监督;
(二)仅得投资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三)投资股份总额未超过投资公司股本总额之10%者 为法所不禁
==> 所以如果餐厅变为申请成为股份公司就可以投资了, 只要股份不超过10% ?
如有些问题问得太笨请见谅
感谢各位回答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