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mgg (omgg)
2014-07-11 19:02:24我没有参加,只是看题目在家里练。
题目是
二、
甲杀人后,委请乙协助弃尸。两人合力将尸体弃置在荒郊。乙向甲献计,张三曾经与死者
发生严重冲突,可将凶刀藏匿在张三的汽车内,嫁祸张三。甲依计行事。张三接受调查,
警方很快发现疑点,查知甲为真凶,并得知乙协助弃尸与献计。问:
甲乙成立何罪?
我的想法是:
弃尸部分,乙是165正犯。
藏凶刀部分
甲因为是犯罪者本人所以不成立165,所以依据共犯从属性,乙也不会是本罪教唆犯。
往这个方向解是OK的吗?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11 19:06:00解共谋共正+31一项也可以,看你如何涵摄了我错了,当我没讲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1 19:10:00都不成立165, 实务认为165成立时间是警方发现犯罪后
楼主:
omgg (omgg)
2014-07-11 19:34:00那乙就不成立任何罪䁖?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1 19:43:00乙可能成立169II的教唆犯,然后就要讨论共犯从属有无包含罪责
作者:
gmtisme (iamgmt)
2014-07-11 19:50:00"弃尸并没有伪造变造的行为 构成要件不该当藏刀也是构成要件有问题 可以说限制从属 所以不成立教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1 20:02:00限制从属不包含罪责,甲无罪是因为无期待可能性,属于阻却罪责,因此还是成立教唆
楼主:
omgg (omgg)
2014-07-11 20:12:00感谢回答!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7-11 20:45:00个人意见:甲271 169II 165X湮灭自己无期待 247+28X不罚后乙 247+28 165实X学O 169II+29更正下 乙165+29X 甲不成罪无法从属
作者:
gmtisme (iamgmt)
2014-07-11 20:48:00请问ULYCESS大大 165条的关系他人案件 为什么不是要件?
作者: zc1007 (ZCB5) 2014-07-11 21:40:00
甲:271+165不成罪+169II+310;乙:165(尸体)成罪+(165+29凶刀部分不成罪)+(169II+29)+(310+29)毁损尸体部分没时间,直接假设没有毁损不评价。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2 11:50:00这边165一定要注意最高法院24年总会决议:“本条所谓刑事被告案件,指因告诉、告发、自首等情形开始侦查之案件”所以甲乙均不成立165,因为他们是在开始侦查前隐匿证据,算是165的老考点了,怎么考都考24年总会决议和他人的要件
作者: plsletme38 2014-07-12 15:14:00
考准诬告也太OX了,法律系也不一定当下都能想到169II。另165如果不采实务这说是不是才有成立的可能?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2 17:38:00刚仔细有人写310, 实务上是不成立310(26年沪上2号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