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请问板上先进,法条里的共犯是否包含“对向犯”在实务上是否有两说?
93台上5560节录
“……又上开所谓共犯,应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
100台上3453节录
“至于对向犯则系两个或两个以上之行为者……本质上并非共同正犯
,故无上开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共犯之适用。”
101台上270节录
“……所称共犯,应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包含对向犯罪之共犯)
在内……”
如果以上开三段节录来论,那是否可以断言实务在有无包含对向犯这个
点上,有“肯定”与“否定”两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