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唸完扑马老师的刑总,书中的追诉权章节有提到
在旧法时期,追诉权时效的计算是“第80条 + 1/4 + 侦查到通缉(或不受理)的时间”
并举“98年台上2094号判决”的计算方式说明。
后来我自己胡乱假设到一个问题,却产生了一些疑惑
假设A在旧法时期犯杀人罪,经历一、二审后无罪确定
2年后检察官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声请再审,法院亦准予再审,但1个月后A逃亡遭通缉。
Q1:即使一二审无罪确定,追诉权时效是否还是应该由杀人时起算?
Q2:“无罪确定后~发布通缉”的这段时间,追诉权时效是否又开始继续进行?
自己的想法是:
Q1:虽然无罪,但是依法条文义还是应该以杀人时起算,跟审判有罪无罪没有关系
Q2:这段时间内追诉权既然因为有确定判决而无法行使,所以时效应该还是要继续
进行,直到再审后才停止,并于通缉后又再度开始继续进行。
以上理解不知道正不正确?
因为我身边没有人可以讨论,对自己的答案也没有信心,翻书也没有看到类似的问题
所以才想上来请好心人帮忙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