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今天的民刑总(刑法船长那题)

楼主: hddream (Fledgling)   2014-07-07 21:22:07
※ 引述《dswen (自己的报告自己救!)》之铭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铭言:
: : 刑总第四题觉得没办法写很多耶 难过 写不到一页 虽然是最简单的一题 但最后的时
: : 间 写得很赶
: 三、某日深夜里,船长甲于驾驶A客轮时饮酒,因醉酒不慎使该客轮撞到暗礁,导致船体
: 裂开、大量海水进入船体。当船体快速倾斜时,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动外,并
: 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达后,甲放弃客轮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运的,在千钧一发之际,全体乘客均获救,仅数人受伤。试就船长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2
: 项杀人未遂罪加以讨论。(25分)
: 这题出的蛮妙的
: 基本上主要争点应该就是不作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动外,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达后
: ,甲放弃客轮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应作为而不作为,保证人地位(危险前行为、自愿承担义务->因为他是船长)
: 2.着手,这个题目基本上没有争议,个人认为是不用太花篇幅论述
: (不作为的着手争议,有第一救助机会说,支配领域脱离说,最后救助机会说)
: 3.违法性上,要讨论不是构成紧急避难(24条2项),这里应该是认为不构成紧急避难
: (因为他是船长,受有危险津贴,不应该"率先"避难)
: 4.罪责,讨论原因自由行为,因为甲再原因阶段是可归责的(过失)
: 再采例外说之下,甲的行为仍具罪责。
: 5.结论:甲成立不纯正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 之前被问一个类似的case
: 好像船长论以遗弃罪更加的适当~(如果有人死的话啦)
: 不过这题写死了,直接讨论不作为杀人即可
: 以上为笔者个人的粗浅看法
小弟觉得船长的行为应该切成两个部分
第一,酒醉使船撞礁导致乘客受伤之行为
此时讨论业务过失伤害罪,在罪责部分可以带到原因自由行为
第二,弃船落跑之行为
此时讨论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论述既存风险不排除属不作为→船长有保证人地位使不作为有刑法上意义→客观上船长行
为未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排除既遂→主观上讨论应无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放任因果流程
独立运行已达着手→违法性部分用自招危难否定紧急避难→无阻却罪责事由(落跑的时候
似乎已经酒醒了?)→成立本罪
另外应该也可以讨论有义务者遗弃罪(因为是危险犯,所以有没有人死伤不重要)
甚至我觉得也可以讨论肇事逃逸罪!
后三罪以想像竞合论不作为杀人未遂罪,再和业务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只是题目只叫大家开不作为杀人未遂其实就单纯很多...
作者: Searle ( )   2014-07-07 21:47:00
我觉得过失伤害的地方很怪 你怎么不说那边就是杀人未遂如果用客观归责 船长就算做啥行为 我觉得都未必结果能避免不过说真的 我觉得到最后未必有杀人未遂只是我还导不出来...总觉得题目最后面再拐人
作者: ken731013 (ken)   2014-07-07 23:13:00
不知道喝酒开船有没有185-3的适用?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07 23:14:00
这题本来就是一种价值选择,不过船身渐倾,海水渐入,船长要大家留原地,应该对信赖其身份所具判断力之乘客死亡是有预见,供参考。185-3,你看有无公共危险啊 应该可以掰两说
作者: Searle ( )   2014-07-07 23:19:00
喝酒开船185之3 大笑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07 23:24:00
从文义涵摄船为动力交通工具有问题吗?有无侵害保护法益是另一个讨论的问题,笑别人的答案不太好。
楼主: hddream (Fledgling)   2014-07-07 23:41:00
185-3完全合理耶,的确忘了讨论!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4-07-08 12:03:00
185-3动力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阿,笑点在那= =?
作者: ken731013 (ken)   2014-07-08 16:07:00
不好意思让大家见笑了
作者: yhh0804 (御)   2014-07-08 17:23:00
提出来讨论很好啊,我也不觉得好笑
作者: happy8456 (清粥已过万重山)   2014-07-08 19:59:00
可讨论成立185-3第一项第二款的可能,然而题目没有很明确
作者: Searle ( )   2014-07-08 22:11:00
ppingin误会我了...我说大笑是 完全合理的大笑如果不是考在刑总 这大概是很不错的答案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08 22:38:00
没事没事 误会一场 不好意思:)
作者: Searle ( )   2014-07-08 22:49:00
:D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8 23:20:00
客观处罚条件还是构成要件说,这题其实老师是佛心只限定271而已
作者: immaola (sunmao)   2014-07-08 23:27:00
真的,要不然就开花了,高考好难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