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今天的民刑总(刑法船长那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07 06:31:16
船长是不可以紧急避难的!
这题的考点是刑法第24条第2项
刑法第24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
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
之。
※海上航行有很多风险,例如海商法就有些对于契约的特规定
同样的,海上安全,包含治安,国家公权力是鞭长莫及
所以“船长”具有一个很特殊的地位,有权利也有义务
很像国家,有公权力,可行使“警察权”
船员法
第 58 条
船舶之指挥,由船长负责;船长为执行职务,有命令与管理在船海员及在
船上其他人员之权。
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体,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
得为必要处置。
第 59 条
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第 67 条
船长对于执行职务中之过失,应负责任;如主张无过失时,应负举证之责
任。
※总之,船长跟公务员一样是不可以主张紧急避难的
他们在“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
失火,消防队总不可以援用?
枪战,警察也是一样
海难,我们同等希望船长可以尽到他的业务上的特别义务
论述保证人地位与阻却违法都应该引到船员法,但不用引条号啦(除非神)
看到写的答案不一样,也不用紧张,大概只有1%的人才写的出来
接下来两天继续加油!
※ 引述《dswen (自己的报告自己救!)》之铭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铭言:
: : 刑总第四题觉得没办法写很多耶 难过 写不到一页 虽然是最简单的一题 但最后的时
: : 间 写得很赶
: 三、某日深夜里,船长甲于驾驶A客轮时饮酒,因醉酒不慎使该客轮撞到暗礁,导致船体
: 裂开、大量海水进入船体。当船体快速倾斜时,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动外,并
: 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达后,甲放弃客轮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运的,在千钧一发之际,全体乘客均获救,仅数人受伤。试就船长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2
: 项杀人未遂罪加以讨论。(25分)
: 这题出的蛮妙的
: 基本上主要争点应该就是不作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动外,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达后
: ,甲放弃客轮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应作为而不作为,保证人地位(危险前行为、自愿承担义务->因为他是船长)
: 2.着手,这个题目基本上没有争议,个人认为是不用太花篇幅论述
: (不作为的着手争议,有第一救助机会说,支配领域脱离说,最后救助机会说)
: 3.违法性上,要讨论不是构成紧急避难(24条2项),这里应该是认为不构成紧急避难
: (因为他是船长,受有危险津贴,不应该"率先"避难)
: 4.罪责,讨论原因自由行为,因为甲再原因阶段是可归责的(过失)
: 再采例外说之下,甲的行为仍具罪责。
: 5.结论:甲成立不纯正不作为杀人未遂罪
: 之前被问一个类似的case
: 好像船长论以遗弃罪更加的适当~(如果有人死的话啦)
: 不过这题写死了,直接讨论不作为杀人即可
: 以上为笔者个人的粗浅看法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7-07 06:38:00
在紧急情况还是可以让他主张吧,消防员快被烧死也是可以紧急避难的,重点是当时情况是否真的紧急到他不躲不行,或者用期待可能性讨论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7 08:26:00
确实是这样没错。依法令是有保证人地位,但那题也可以用15条二项,毕竟危难是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4-07-07 13:03:00
如果情况已经不能掌握 没道理也要跟着殉职 看当下情形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7 15:14:00
船员法是否能为保证人地位,可能有争论,因为有人认为那仅是义务性规定不足以赋予保证人地位,但本题15条危险前行为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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