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男法官打破惯例 口交判通奸

楼主: P55555 (大仁)   2014-07-02 10:34:1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通奸罪向来以“性器接合”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认定通
奸,这是一、二审法官对通奸案的认定原则,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颠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员和小三承认有“口交”,但坚称两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审认定“
口交”也算通奸,判2人有罪确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员与王女到摩铁开房间,林妻会同警方抓奸,在垃圾桶查获3袋卫
生纸等证物,依通奸罪移送高雄地检署。
2人声称,当天相约吃饭,谈论林与妻离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来而腹痛,两人临时转往
摩铁休息,被抓奸后只承认有“口交”。
一审高雄地院依鉴定报告,卫生纸沾有2人精液和体液混合,认定确有“炒饭”,各处徒
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2人不服上诉。
二审高雄高分院认为,卫生纸等证物,虽有2人DNA,但只能证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无法研判是何种组织或分泌物,不能判断双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认有“口交”,
仍构成通奸罪,维持原审判决并确定。
依刑法性交定义判决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曾永宗、受命法官陈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铨说明,刑法对“性交”有明
确定义,包括:性器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
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也就是说,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奸罪处罚破坏婚姻的“性行为”,口交当然也被规范,且依社会大众观感、认
知,口交虽有别于性器接合,却已侵犯夫妻互负忠诚义务,自应构成通奸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湾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审法院法律座谈会”结论,通奸以性器接合为
前提,而“口交”算是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色情行为,不构成通奸罪,十
多年来为一、二审法官所参考遵循。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7-02 10:44:00
哇,这真的是创举了!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4-07-02 10:47:00
看看会涟漪效应还是噗通一下就没了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4-07-02 11:20:00
之前也有一件花莲高分院肛交被判通奸的案例
作者: RfTV (法师)   2014-07-02 11:21:00
非有利被告不得扩张解释都不懂,这些法官是????????
作者: keymaker   2014-07-02 11:28:00
通奸早就该修了不然就除罪化,这无疑是立法怠惰阿。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1:34:00
这些法官是法律学的比本版考生好很多的人 XDDDDD不过其实就看看 反正这感觉也不会考 不重要XDDDD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1:43:00
选择题考出来拿去释疑就对了
作者: zooyork1984 (James)   2014-07-02 12:26:00
是原本的通奸定义太限缩吧...
作者: RfTV (法师)   2014-07-02 12:27:00
限缩?罪刑法定主义不懂吗?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2 12:30:00
最高法院还没表态之前,我持保留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2:31:00
罪行法定主义也没说奸不可以包含口交吧?本来就没说都要限缩到处处让人脱罪 不过这起是打破成例 大家才觉得新奇吧XD 文义可解释范围就好啦XDDD
作者: RfTV (法师)   2014-07-02 12:41:00
你根本连最基本的法学知识都讲错了,性交跟奸都搞错..唉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2:46:00
性交就看刑法定义就好啦 但奸没有阿...好啦 我超弱 你法律学的比较棒XDDDDD
作者: nra7346 (暴徒滚蛋!滚蛋!)   2014-07-02 12:53:00
原本法界对奸的定义就是不包含口交啊~不然刑法干嘛要改成"妨碍性交"...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2:56:00
所以他想试着解释跟以往法界的解释不一样就一定不行?算了 反正这完全不会考 纠结在这真的浪费时间XDD
作者: nra7346 (暴徒滚蛋!滚蛋!)   2014-07-02 13:05:00
定义可以任意解释~还真的视罪刑法定为无物啊...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4-07-02 13:18:00
感觉只承认口交是辩护人教的,没想到碰到道德感强烈的法官大人XD
作者: precipitate (Get it right)   2014-07-02 13:19:00
罪刑法定主要目的在于限缩 而不是扩张吧 法律也没规定奸不能包括精神出轨吧 那精神出轨是否能判通奸?反正各执一词,只是这法官蛮有guts推翻这个既定见解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4-07-02 13:22:00
这个可以跑非常上诉吗 @@"
作者: g74532 (科科科)   2014-07-02 13:25:00
高分院这还在可以解释的范围内
作者: RfTV (法师)   2014-07-02 13:29:00
就说了扩张解释需在有利于被告时方可,刑法不是给你像民法那样随便就可以类推适用这是刑法的天条,结果还有人说法官判的好?那以后被法官随便拿刑法他罪相绳时就不要讲罪刑法定主义连法官必须照刑法条文作严格之文义解释都不懂的话也没什么好讨论的,只能说刑总再去重学一遍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3:38:00
可是奸这个字本来就是法官们自己解释出来的...如今回到性交定义好像也没什么错...有刑法老师站在法益目的面向高度认同这个判决.
作者: RfTV (法师)   2014-07-02 13:44:00
实务上每个刑庭讨论会都不会认为奸=性交更何况现在是欲倾向世界潮流将通奸罪除刑法化,只以民法相绳不然立法者早就把奸改为合意性交了,我受邀过几次讨论会,也没见过有哪个妇女团体说要求修改的那为什么不把当年民法986条立回来? 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夫妻不忠用民法就可损害赔偿,全世界还有通奸罪的民主国家有?韩国跟我国?另外请问哪个刑法老师觉得这个法益需要用刑法来处罚?
作者: kutkin ( )   2014-07-02 13:50:00
通奸定义还是很混乱每个法官定义都不一样这可能诸位先进在这边争论也是一样的
作者: RfTV (法师)   2014-07-02 13:52:00
通奸定义一点也不乱,你去翻高等法院91年度第7号座谈会去问100个真正的法界人士,律师,法官,检察官都行,有99个会跟你说剩下那1个叫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无奈法官判案独立最多只能"询问"一下,说:这以后抽验到这个判决会影响喔
作者: myneverland   2014-07-02 13:54:00
本案不能上三审已判决确定,非常上诉也被驳回了,比奇是否有释宪空间?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3:56:00
实务通说毕竟不是法条明文,决议也仅有参考价值.至于除罪化与否还是应该要去问立法者吧...何况本罪立法目的本来就是在保障婚姻制度,判决好像也没错我觉得这算立法者的问题啦
作者: GmailBook   2014-07-02 14:18:00
保障婚姻制度?呵呵,以后精神出轨也算刑法
作者: pct70050 (pct70050)   2014-07-02 14:31:00
不是最高院 再观望吧
作者: myneverland   2014-07-02 14:49:00
通奸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不能上三审
作者: yoyotv5566   2014-07-02 15:06:00
什么叫罪刑法定主要还是要有法条明文 很多都是实务自学者自己乱加以限制 法条没有的东西 如果说这是扩张解释的话 我可以跟你说刑法有扩张解释的一大堆 而且有些还躺在最高法院的判例 还可继续拘束下级g
作者: GR1v (shoot you)   2014-07-02 15:24:00
通奸定义只是座谈会结论,本来就没什么拘束力。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5:27:00
精神出轨……你有行为表现于外吗?有刑法上的行为可言吗?有性交行为吗?讲这种话才真的是在污蔑刑法吧。
作者: km10635237 (HardRock)   2014-07-02 16:26:00
男生出轨很难只有精神,且通常都是先身体出轨才有后续
作者: GmailBook   2014-07-02 17:25:00
造这种为处罚而处罚情形,没有不可能的事,有污蔑到?
作者: joeyptt (老鲁)   2014-07-02 17:27:00
到楣的只有民众,被这些想红的法官判到,变成看运气通奸本来就是该除罪化的一条,结果还被愈弄愈严格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7:29:00
如果真有一天会处罚到这种情形,你应该去质问你投的立法委员。至于你连字都会打错,我就不去质疑你是不是连刑总都没念过了。什么都怪法官,笑死人。
作者: joeyptt (老鲁)   2014-07-02 17:34:00
全世界都清醒了,唯有台湾的法官和民众还在辩这个什么都怪立委就更有趣了,这种事怎么判,极大部分地院和高院的法官都示范过无数次,就像酒驾一样,只能不想信法官不要给他们过多自由心证的机会,才能阻绝这些乱搞的法官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2 17:53:00
对欸,376第一项,不可至三审。所以只能再审。但是这是各法院对法律的不同解释,其实不能再审。
作者: Romeo5566 (罗密欧)   2014-07-02 17:53:00
忠实实行一条恶法...严格执行一条恶法才对
作者: GmailBook   2014-07-02 17:56:00
啧啧,某楼刑法超强的,看来本版要受他质疑的人可多了呢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18:32:00
保障家庭制度还比较合理~~避免私生子的产生....说保障婚姻制度范围太广了~~又不是只有和别人性交才会破坏婚姻,家暴也是其中很重要原因!!
作者: logojuju55   2014-07-02 20:45:00
抱歉,我刑法好烂,想重新念一次,有推荐的师资吗?郑阙上的怎样?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21:13:00
刑总推荐艾伦,刑分推荐扑马。柳震郑阙我都上过课。糕点师资就不清楚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7-02 22:47:00
竟然有人跟棒棒哥认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