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7-01 22:33:37证交法157-1第4项
违反第一项或前项规定者,对于当日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买入或卖出该
证券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负损害赔偿
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赔偿额
提高至三倍;其情节轻微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
Q1:甲身为A公司董事,利用内线消息买卖股票
甲于5/1日以30元买进A股10,000股,乙于5/1于以30元卖出A股10,000股
消息于5/3日公布后一路上涨,甲于5/9以45元卖出10,000
不料,遇到石油危机,市场走跌,消息公开后10个营业日内平均价格为40
求损害赔偿价格?
依照法条解释:虽甲获利10万,但乙仅能请求损害赔偿为100,000 (40-30)*10,000
而甲获利150,000超过赔偿部分,可能由法院另科罚金或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