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共同携枪于深夜偷窃一银楼,得手后正欲离开。不料被巡逻警员发现,两人乃
分别逃窜。甲、乙两人在行动之初即约定好,若有遭逮捕危险时就可开枪。甲在逃跑途中
发现他身后有人紧追不舍,心想:为脱免逮捕,若将该人击毙亦无不可,随即开枪射击该
人,然而事实上被甲击中的却是乙。乙因而被捕而供出两人之犯行。试论甲、乙之可罚性
?
我想请教一下这一题,我看书里的解答,它在讨论甲的准强盗罪时,
在主观 甲对乙误击这部分 ,没有讨论到客体错误这方面,
但我认为 主观上准强盗罪应该也要 讨论到这点
如果说撇除掉甲杀人未遂这部分不要管的话, 单纯来看甲犯的准强盗罪来说
为什么甲主观错误这部分 不用讨论到客体错误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