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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执行名义之竞合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06-21 13:42:52
因为强执的复考,小鲁又要多念一科 唉...
离题了!
今天函授上到97年律师有一题执行名义之竞合
通常考题都是(以本票债权为例)
取得本票裁定 >>> 另行取得票据债权确判 >>> 先执行其一 >>> 再执行另一个名义
对于这种恶劣债权人,债务人的救济是强执14I
但如果恶劣债权人是将两个执行名义同时声请执行的话...
执行法院应该还是会准吧? 此时债务人要如何救济阿?
还请大家帮忙提点,还是我自己想太多?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21 14:32:00
会准阿,但实务不会发生,因为已有本票裁定,就不会再去花钱跟时间取得确判,本裁的目的就是迅速执行。再者,设债务人,台北有a屋,桃园有b屋,债务人可以持本裁执行名义向北院声请强执a屋,并请北院嘱托桃园执行b屋,债权人吃饱太闲,才会再多花一份执行名义的前钱,分别向两间法院执行且执行要再缴执行费,设债权金额100万要缴8千元,就算债权人吃饱太闲取得两份执行名义,又缴两份执行费,但只要其满足其一,超过部份债务人得提起异议之诉,撤销执行名义,若执行终结亦另请求不当得利执行是法院对债务人施强制力,实务上执行,都会通知债务人,若房子查封还会去他家门口先贴封条,所以说债务人一定会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拿两份相同权利的执行名义,债务人会跳脚提出异议,债权人没必要花时间金钱又得不到好处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06-21 15:21:00
因为两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所以即便两者同时执行,一定会有其一可以异议 是这样的意思吗?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21 15:44:00
“理论上”两者执行名义可能同时满足。像是债务人欠了10几家银行,又加上一堆私人借贷,可能连哪一笔债务都不认得。如果真的各持一份,分别向不同法院执行,假设有财产,债务人又不管了话,还是有机会同时满足但不管如何,只要这情形发生,执行中债务人得依照12条14条声明异议或提起异议之诉如执行终结,就另诉民法不当得利处理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06-21 18:58:00
谢谢你啦!! 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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