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庚大法官那三个判准是有讲等于没讲的判准,因为那是行政学就实务浓缩的判准,
考题上看得到三判准依据才有鬼,于是乎如果像某年司法官考一连串的只能跳港
那时候还在念大学,问了几个老师他们也不是全都记得
推文讲的哪些是内部的只能用在没争议的,实务上有争议变判例之类的,都还是要多记
不过近年多半已经比较有条理,像是xx所如户政事务所、派出所,以前曾认为是单位
后来实务见解承认为机关
那些没有争议的分类在‘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都看得到,我不知道您是自念书呢还是
补谁的呢还是查都不查来发懒的伸手文呢
还剩下一个不知道干嘛立法还是不分开的叫“处”,地方一级机关与一级单位都可以叫处
是以有的老师还会讲教育等某三类性质的通常是机关因为性质上比较多对人民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