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19 下列何种情形,行政机关于作成行政处分前原则上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A 核准营业许可 B 限期拆除违建之命令
C 受理新生儿之出生登记 D 限制出境之处分
考选部的答案是给B,可是我有疑义的是答案D,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
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所以D选项是一行政处分,而且依题示未提到是外国人出入境处分,所以有本法之适用。
又依行政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制或停止营业、吊扣证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驶、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禁止制造、贩
卖、输出入、禁止申请或其他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D应该是属于第2条中第一款后段的限制或禁止一定行为之处分。
且同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于裁处前,应给予受处罚者陈述意见之机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知受处罚者陈述意见。
二、已依职权或依第四十三条规定,举行听证。
三、大量作成同种类之裁处。
四、情况急迫,如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显然违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间之限制,如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显然不能遵行。
六、裁处所根据之事实,客观上明白足以确认。
七、法律有特别规定。
复依行政程序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当事人行政法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
所以D选项限制出境之受处罚者乃行政处分之当事人,
行政机关于裁处前不是原则上要依42条给予陈述意见机会,
于有后段但书情形,例外不用给予。
请问各位前贤,不知道后辈哪边想法有问题,恳请各位前贤指点迷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