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3警察特考行政法-19题

楼主: iloveu0431 (FQ)   2014-06-18 15:37:27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19 下列何种情形,行政机关于作成行政处分前原则上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A 核准营业许可 B 限期拆除违建之命令
C 受理新生儿之出生登记 D 限制出境之处分
考选部的答案是给B,可是我有疑义的是答案D,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
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所以D选项是一行政处分,而且依题示未提到是外国人出入境处分,所以有本法之适用。
又依行政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制或停止营业、吊扣证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驶、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禁止制造、贩
卖、输出入、禁止申请或其他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D应该是属于第2条中第一款后段的限制或禁止一定行为之处分。
且同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于裁处前,应给予受处罚者陈述意见之机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知受处罚者陈述意见。
二、已依职权或依第四十三条规定,举行听证。
三、大量作成同种类之裁处。
四、情况急迫,如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显然违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间之限制,如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显然不能遵行。
六、裁处所根据之事实,客观上明白足以确认。
七、法律有特别规定。
复依行政程序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当事人行政法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
所以D选项限制出境之受处罚者乃行政处分之当事人,
行政机关于裁处前不是原则上要依42条给予陈述意见机会,
于有后段但书情形,例外不用给予。
请问各位前贤,不知道后辈哪边想法有问题,恳请各位前贤指点迷津。
谢谢!!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41:00
参行程103,其实出得不好,所以我也中枪了 摊手如果按释708、710之类的讲法理应是要给啦冏还有问问题不是在写司法官的制式解答…写复依不会比较有学问,愈爱用语气词的,其学术论文中论述一段愈是空洞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44:00
我是理解成:会限制出境 基本上当事人一定会什么不当之行为 所以既然你违法在先 那为什么要给你陈述意见的机会?!
作者: socom (Lucky Strike)   2014-06-18 15:47:00
先陈述意见? 那逃犯不就早溜海外了(新闻电影不都这样演)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48:00
楼上两位是考生还是来乱的,你们老师是谁让你们学完了还有这种极村民想法的…为什么说出得不甚好,行程103的出境是有限的
楼主: iloveu0431 (FQ)   2014-06-18 15:49:00
依这逻辑,限期拆除违建,不也是先有违法建筑在先?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52:00
行程103的理由请参立法理由第4点,主要是保全手法的迅隐需要
楼主: iloveu0431 (FQ)   2014-06-18 15:52:00
所以,我认为有没有违法在先,不是本题问题所在。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53:00
我只是按自己唸出的心得提出来做参考已 如果觉得不妥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53:00
嗯补推打脸一下,虽然行程103文字有限制,但是查了一下限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5:54:00
出境,现行法也就行程103提到那几种了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54:00
倒是很少错就是了 还请高手解答了!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5:57:00
您太言重了 我只是说说自己的看法而已 想和大家交流讨论一下 如果觉得不太赞成我这样的思维模式 那可以不用理会阿 不需要有一些言语上的攻击 言论自由不是?!我也还在学 没说您的答案一定是错的 您别误会了!
作者: abcdwaha (abcdwaha)   2014-06-18 16:08:00
我想应该是说 v大的推论没有以法条为依据 而只是用一般人的想法来解题。这样的结果,就是有时候做题目会对,有时候会错,建议v大在解题时还是要以法条文字、立法理由等作为答题的依据~
作者: humannature (沉鱼落雁)   2014-06-18 16:11:00
我也中枪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6:27:00
不好意思口气不好,真歹势><,千万不要用影片当然连结冏限出境不得陈述是抄日本法的,德国法没这东西冏冏不小心天热脑伤了,德国有,我意思是指不是世界潮流冏
作者: zaxsai (月兰漪)   2014-06-18 17:21:00
不妨去申请疑议,有申请或许有机会
作者: VICKYARENA (cc)   2014-06-18 17:35:00
不好意思 误会一场了 我是记得林清那本题库里面有说到限制出境是保全程序的一种 行程法103第8款有写到所以我就这样理解记下来了 或许你的答案也是对的可以申请疑义看看...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7:37:00
系滴,大大辛苦了…
作者: frank00591 (frank00591)   2014-06-18 19:49:00
限制出境可能是为了确保前某个行政处分,能够确定执行若解成执行命令或方法,恐怕是行程法第9条的声明异议了限制出境,目的是为了保全前面某个行政处分的执行?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18 19:52:00
708/710是针对外国人与大陆港澳人士,国人的则规范在入移法第6条里面,只要通知,没有让他们解释的机会XD
作者: frank00591 (frank00591)   2014-06-18 20:05:00
题目的"应"给予 VS 103条第8款 "得"不给予?
作者: sabrina9404   2014-06-18 21:25:00
我也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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