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诉证据能力

楼主: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3 18:59:40
请问 ,97台上1069决中“如被告以外之人系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 、共犯、相对人、被害人、其他关系人,而于被告实行犯罪行为时与被告为言词或书面对谈 ,且其对话本身即系构成被告犯罪行为的部分内容者 ,因非属其事后就曾经见闻之事实所为之追忆 ,自与审判外之陈述有间”
这是什么意思呢?所以这些人所为的陈述完全不适用传闻证据例外吗!?
然后 ,“司法警察在监听中蒐集所得的通讯者对话 ,若其通话本身即系被告进行犯罪中构成犯罪事实的部分内容 ,则依前开说明 ,自与所谓审判外之陈述无涉 ,应不受传闻法则规范 ,当然有证据能力”又是什么意思呢?
看了几次都不太了解意思……请问有人能帮忙解释一下吗谢谢~~~
作者: fge16 ( TT)   2014-06-13 19:27:00
他的意思就不是159第一项的传闻证据连传闻的不是都不是他应该是说 犯罪现场被害人与被告的对话 还有打电话通讯内容是属于犯罪构成一部份 都不是传闻证据,不适用传闻法则。
作者: soquiet (young)   2014-06-13 21:08:00
我建议不要读判决,除非你已经强到爆炸因为单一法庭的判决并不能代表整个实务立场你背了不能代表实务的立场或用词,效益我想不会太高不过我不是指这个判决...怕有人来捅我说了一堆屁话回答你问题好了...http://ppt.cc/9NmE 我去看判决根本找不到你贴的那段话...第二个问题就是说监听所得不是传闻证据,这很简单你把传闻的定义唸十次你就知道了
作者: jdtrue (u can't see me)   2014-06-13 21:54:00
通讯监察译文这么容易用传闻证据打掉证据能力还得了…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13 21:54:00
你是看三人合著看到的吗?
作者: fge16 ( TT)   2014-06-13 22:05:00
所以我也觉得怪怪的。监听的录音带非供述证据,本来实务就没传闻适用。只是原po po的判决第一段我觉得说理很怪。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6-13 22:10:00
其实我觉得还是要读判决也..有时候只念坊间参考书会发现里面所为的"实务见解" 也是有不小机率讲错连字号都背熟的话你在引用实务见解时 更有所本
楼主: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3 23:37:00
我是看参考书里面附的判决原文照打的http://i.imgur.com/eGwBp87.jpg我把那页上传了请参考监听那段还是不太了解 …是因为一方是被监听人 ,所以不算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的陈述这样吗?我是觉得还蛮常考判决或从里面衍生题目出来考 ,所以想说硬啃谢谢大家帮忙~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13 23:48:00
我刚好唸到这章,原po你要不要先去看原本的裁判书怎么写?你才会比较懂啊,你的参考书只有写一半XDD 你应该不甚了解我自己的参考书上主要是把重点放在“被告如未主张显有不可信之情况时,检察官自无从就无该例外情形而为举证,法院亦无庸在判决中说明无例外情形存在之必要;仅于被告主张有例外情形而否定其得为证据时,法院始须就有无该例外情形予以调查审认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6-13 23:57:00
请循其本 三人合著2013版 P199-200页你要看上下文才能了解老师挑这个判决的用意如果单听补习班或看参考书往往会断章取义
楼主: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4 01:47:00
原来如此!!谢谢~这样我大概就了解了~等等来看下~也谢谢楼上还帮我看了页数~
作者: fge16 ( TT)   2014-06-14 20:38:00
这个判决是说,通话内容本身是受监察人之被告自己进行某犯罪事实只部份内容,不是传闻证据99台上3055号判决更进一步指出,这种情形不是传闻,而是被告审判外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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