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想请教好心的同学,可不可以帮我解答我的困惑呢><
在财产申报法第4条第1款中,有规定第2条中一些适用对象的申报机关是监察院
其中,包含了第2条第1项第1款的总统.副总统,及第8款依选举产生之乡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
但第4条第3款又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之申报机关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那这样总统副总统的申报机关是监察院,还是选举委员会呢?
还有县市级以上的公职候选人,不是也算第2条第8款规定的乡镇市级以上的政府机关首长吗?这样这类人员又该跟谁申报呢?
不知道这种问题能不能在这里发问,如果有不妥的话,再麻烦版主帮我删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