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103/6/11 下午 08:58
标题:
有关署名“警察特考报考人”再次于本(11)日联合晚报刊登广告抗议警察特考违反公平原
则,请即改正乙事,考选部再说明
内容:
有关署名“警察特考报考人”再次于本(11)日联合晚报刊登广告抗议警察特考违反公平原
则,请即改正乙事,考选部再说明如下:
一、警察教育系属国家计画性人力进用之一环
警察法第15条规定中央设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办理警察教育;警察教育条例第2
条规定,警察教育,分养成教育、进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别由警察学校、警察专科学校
、警察大学办理。按警大设校宗旨为培养警察专门人才;警专则培养具备执行各种警察、
消防勤务、业务能力之基层人力。因此警大警专招生是国家计画性进用警察人力的主要来
源,双轨制系配合国家警力培育政策并适度兼顾多元取才。
二、双轨制研议过程公开合法严谨并获行政法院肯认
(一)双轨制系两院主动沟通形成之共识,非密室协商
依考试院第11届第262次院会会议纪录,关院长发言略以,98年当时行政院的构想是
废除考试,但警界人士包括警政署署长、警大校长、警专校长等到考试院陈情,希望能保
留考试;在考试院积极主动规划下,建议采取分流考试方式等,嗣经两院沟通会商形成警
察人力进用采双轨分流之共识,过程透明公开,并非密室协商。
(二)双轨制相关法规研修程序严谨审慎
考选部嗣依两院共识于98年间会同相关机关研拟警察人员考试制度改进方案双轨制,
针对不同教育背景应考人,分别设计应试科目与评量方式,以符警政业务之需求,并经陈
报考试院会议审议,基于对专业警察人员应经专业养成教育及训练的用人原则及兼顾多元
取才、活化警察用人等目的,考试院通过警察人员考试制度双轨分流方向。考选部爰据以
修正两项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经考试院第11届第102次会议修正通过,于99年9月21日发布
,并自100年开始实施,程序严谨审慎并合法。
(三)行政法院实务见解肯认双轨分流与宪法平等原则无违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371号判决理由书,认为考试院依公务人员考试
法之授权,依应考人是否接受警察养成教育与专业训练等养成背景、基本学养之不同,并
配合此一养成背景之差异,基于专业之判断依法定程序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
考试规则”、“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分订不同应考资格及应试科
目,以供据以举办警察特考与一般警察特考两类考试,俾臻完备我国警察人员取才制度,
与考选警察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警察、治安等实务工作所需之知识、技术与能力间,具有合
理之关联性。无违背宪法第7条平等权之保障、第15条保障人民工作权、第18条保障人民
应考试权及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之意旨。因此双轨制并无抗议书所称报考资格
绑标问题。
三、积极检讨双轨分流制度
考选部已汇整各界对该制度相关意见及反映,将依日前考试院会议之决议,及监察院
之调查报告,并蒐集参考其他国家之相关制度,尽速进行双轨制度检讨,惟该制度检讨涉
及警校任务及定位、公费培训制度、先训后考或先考后训问题,非考选部单方所能决定,
考选部将与内政部、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消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相关用人机关,
及跨领域学者专家进行研商,并将各项可能方案纳入讨论,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