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行政法一题

楼主: dwadekim (dwadekim)   2014-06-10 15:11:13
行政法:102年升荐任官等
A市公所准许B于某处摆设摊贩,摊贩证上载有“此地点如有都市更新改建必要,无条
件搬离”等语。请问该摊贩证之性质为何?
(A)附条件之许可处分
(B)保留事后废止权之许可处分
(C)和解契约
(D)行政契约
答案:(B)
个人理解:(A)为何不行?
“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消灭。”准此,“都市更新改建确定时”(条件成就时),原准
许于该地设摊之行政处分“消灭”难道解释不通嘛?
如果是选项(B),“废止”是行政机关仍需积极做一“动作”废止,但题干中看不出该积
极的废止行为。
是不是我的理解有误?烦请各位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作者: ichbingoose (噗)   2014-06-10 16:09:00
个人理解是,保留废止权代表机关废止前还是有效的处分条件的话,达成设定的条件就自动失效欸 好像没解释到哈哈(倒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6-10 16:16:00
因为感觉告诉我,必要性与否是行政机关一定流程的严谨认定,你一芥小民如何自己判断必要与否进而决定条件成就?当然是等待行政机关决定后来废止你你也不可能每天看公告说,必要没,必要没,必要没,条件成就与否不会发文给你,你要凭天份,若是废止全行使给你一张文不是很有保障吗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4-06-10 16:38:00
乍看我也觉得是A,哈哈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4-06-10 17:55:00
要选最好的答案..不是选可以的答案
作者: veryfunny (Be strong)   2014-06-10 18:06:00
我也觉得A较合理更正b
作者: eatbook (把书啃光光)   2014-06-10 19:52:00
条件成立时,"失其效力"不用再等另一张行政处分"无条件搬离"还要等另一张行政处分下来才有你所谓的消灭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4-06-10 22:03:00
A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行政处分"可能就会有争议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4-06-10 22:29:00
我看到A应该就选了......
作者: mekida (鲁sir)   2014-06-11 10:07:00
A:条件达成才生效;B:保留负担之废止,先生效,以后可能会废止
作者: smallgigi (爸爸)   2014-06-11 11:12:00
回上,那如果是解除条件呢?eatbook 这题跟要不要多一个VA没关系.同意foone的看法.B完全无瑕疵 A则有解释空间.
作者: eatbook (把书啃光光)   2014-06-11 12:42:00
我只是想要解释原po的“消灭”。我都是题目有"失其效力",才会去找"解除条件"参民法99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龙马,飞跃的武士)   2014-06-11 15:23:00
我自己的想法是 虽然要求必要时要无条件搬离 但是是否有都市更新的必要是取决于政府的裁量 并没有明确的要件 跟A的定义并不相符吧 另一方面基于法安定性的考量 将欠缺明确性的附款解为解除条件许可处分失效的时点会难以特定 而且涉及行政权的裁量余地我觉得b比较适合
作者: rockmaxdash (GOU)   2014-06-11 18:54:0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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