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3 通说和实务都认为是己手犯,
可是近日在讨论区看到有人举了一个例子:
甲知道乙将要开车远行,
甲以要让乙成立185-3的故意而在乙即将要吃的早餐里下了安眠药.
接着用完早餐的乙开车上路,然后乙就185-3了。
这边,甲完全是处于优越的意思支配,
而乙的主观上完全不知自己即将处于不能安全驾驶之状态下,
乙决对不会该当185-3....
但在背后操作这整件事的甲,
却因为己手犯不能讨论间接正犯而完全不能与185-3相绳,
不知有没有板友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去解答呢?
让甲无罪感觉就是怪怪的。
类似的情况似乎在185-4也有,
比如甲开车载着乙,行进时好像撞到什么东西,甲请乙下车查看,
乙虽然看到有人因为被甲撞到而受伤倒地,但为了赶时间,
所以告诉甲没事。甲也开走了。
这时候甲因为没有故意,所以他不成立185-4,可是乙不就也跟着无罪?
因为185-4不是也算是己手犯吗?己手犯又不能讨论间接正犯。
请问各位板友,一般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