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限定继承如何适用乙问

楼主: imcourse (ImCourse)   2014-06-08 09:47:27
大家好
想请问限定继承与施行法1-3的问题
我的疑问是:全面限定继承(概括继承有限责任)是在98年5月22日通过,统统于98年6月10日公布,所以应该是于公布三日后也就是98年6月12日起生效。但是施行法1-3的三个有条件朔及既往却是规定在98年5月22日前,所以想请问的是:
被继承人于98年5月22到98年6月12间死亡应该如何适用?如果在这期间有1-3的三个规定应该如何适用?
想了好久,希望强者可以解惑!感激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08 10:23:00
我的理解: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得溯及”。逾该日则“适用新法”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8 10:27:00
1-3也是总统6月10日公布的,看立法过程(法源法律网查得到从本来是空白的,到协商日才加上日期,意思应该是很明确地表示他们过了后面就适用新法,这跟法律原则不一样,不过从1-3立法过程他们就是那样干的,摊手
楼主: imcourse (ImCourse)   2014-06-08 10:54:00
也就是说98年5月22日开始全面适用限定继承是这样吗?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8 11:06:00
是的,虽然不合理,但的确是党团协商才生出来这种智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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