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法269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4-05-31 08:09:47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非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检察官可以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起诉
学说上认为本条所指的不起诉包含252~254条之事由
并不含255条的其他法定事由
我想问为什么不包含??
为什么不能属于269条所称的"应不起诉为适当"??
作者: chengtingXD (chengting)   2014-05-31 09:34:00
255一项其他事由,是例如告诉撤回后又告诉,只能作不起诉处分,所以没有裁量“应不起诉适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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