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一个刑法问题

楼主: sholy (~~)   2005-07-15 23:01:52
※ 引述《caprigemi (小树)》之铭言:
: 我想请问板上高手一个刑法问题,可能有点蠢,但我就是转不过来:
: 犯罪的成立要件是不法+罪责,就是说一个在刑法定义上必须要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法
: 并且具有罪责时,才可说他犯了罪,法官才可判他有罪
: 罪责里面又有责任能力,不法意识及期待可能性三种要素
: 我想请问的就是今天如果罪责中的任何一种要素被阻却了,是不是罪责就完全被阻却了??
: 如果罪责完全被阻却了,那行为人的行为就算是不法行为法官也应该判无罪??
: 那如果罪责没有完全被阻却,那行为人的行为就是有罪??
这边你的理解大致上都没错啊,
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跟违法性都具备后,就确定了行为不法。
而罪责层次就接着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为这个不法行为负责。
而我们说罪责包括责任能力、不法意识和期待可能性,
指的的确就是如果这三项中的其中之一有欠缺,
就可以发生阻却或减免罪责的效果,也就是可能会无罪或免刑或减轻其刑。
以责任能力为例,只要未满14岁就没有责任能力,
这时就算行为人有不法意识又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可能因此让他承担刑罚,
因为这时虽然行为是不法的,可是刑法上认定他没有能力去负责。
阻却罪责就是无罪,减免罪责都是有罪,这也没错。
: 再者,通说认为不法意识的欠缺如系不可避免的即阻却责任,既然阻却了责任,
: 那行为人不就应该无罪了而不是免除其刑??
: 免除其刑是否应该是以有罪为前提??但如果以上述的推论阻却责任行为人应该无罪的阿
: 怎么会16条规定是免除其刑呢??
如果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就阻却罪责,
阻却罪责就无罪,所以在这个脉络来看,16条规定是错的。
(也不能说他错,只是他跟现在的通说不合)
所以新法就把他改成: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
所以在新法下,如果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也就是无罪,而不只是有罪但免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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