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一题宪法 限制人民权利~

楼主: bakalin (大牛比较懒)   2005-07-09 11:04:20
※ 引述《happywa ()》之铭言:
: 各位前辈,小妹不确定这个问题可不可以提出来跟大家讨论
: 但是因为自修宪法 遇到了一些瓶颈
: 所以冒昧想问大家
: 题目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是否可以加以限制?其依据及遵循的原则为何?
: 目前我找到的资料是学者承认基本权受特别权力关系之相当限制
: 而在司法院释字第一八七号解释,公务员依法请领退休金,
: 乃行使法律基于宪法规定所赋予之权利,应受保障,其向原服务机关请求核发服务年资
: 或未领退休金之证明,未获发给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
: 此所提及之 非 不 得 我不知道该怎么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 书里并提到以上解释修正了司法院院字第三三九.第二八五之解释
: 认特别权力关系之适用有其界限,不得恣意使用
: 公务人员与其机关之中是存在特别权力关系
: 但是我不太懂这一大段的意思
: 就要请各位前辈指点了~谢谢!
特别权力关系是一个旧观念,在特别权力关系之下的人,
无法享有与其他人民同等的宪法上基本权利
即使基本权力受了侵害也不能诉请救济
只能摸摸鼻子认栽
哪些人是受特别权力关系所控制的呢?
一般来讲有军人、学生、公务员、监狱受刑人
近来我国实务界透过大法官解释,渐渐破除了前三者
妳所引的这个释字,可说是破除特别权力关系迷思的滥觞
因为公务员依法请领退休金
是宪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财产权)
但是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之下
公务员是不能提起司法救济的
基于"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救济,斯为权利"的法理
大法官认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受侵害
与其他人民的权利受侵害并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非不得"提起救济
负负得正的结果,就是"得"提起救济啦
因此,特别权力关系自此有了松动
这也是社会迈向民主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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